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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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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 U, t3 y- ], a7 _ 小金是一名电工,技术不错。2004年2月,他只身从湖北老家来到上海,在上海某文具生产公司谋到了高压电工的工作,待遇还不错,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每月工资1800元,单位还提供住宿。但2006年4月,单位突然提出要解除与小金的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小金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熟悉相关技术条件,用子母机以遥控的方式盗用了公司的电话,与老家通话数十次,费用总计近2000元。单位认为小金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恶意侵占公司财产,因此决定立即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对于单位的指责,小金表示认可,也深感自责,他向单位表示自己愿意支付这笔电话费,但单位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他不同意。几次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金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2004年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在劳动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小金的诉请之后,小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单位的解约行为属违法,应当按小金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持了小金补足加班工资和工资差额的诉请。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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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员工存在过错,但因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就违纪解约问题明晰这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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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k. j$ d1 x4 c* E3 E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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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过错导致的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从证据证明逻辑来看,作为解除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个层面进行举证:首先,单位要证实员工存在过错的行为;其次,单位应当证明存在有效规章制度并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违纪行为)有相关规定;再次,单位还应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的程度。只有三个证明条件都达到了企业解除员工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小金在工作期间多次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使单位经济受到了一定的损失,确实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却无法被认定为是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 y) s1 v0 p6 W4 K' d' P
3 u( z, U+ V- G) h3 [% ^$ f# l1 j- R 因为小金的单位向并没提供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而是否“严重”违反更是没有考量依据。法院亦是据此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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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规章制度如何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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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m+ [$ t S; Y% g$ P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用以规范企业管理运作是企业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尽管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并非任何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是用来约束劳动者的规范,实践中不少企业并未按法律的要求制定这些制度,因此某些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便成为了许多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和争议的焦点,也成了此类劳动纠纷胜败的关键,本案就是如此。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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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及程序合法。 ' A- ]# l! M3 R: p9 h N
+ \2 n8 f* M; B5 r- ?! T" [0 F 根据《劳动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 % h! q$ W" b" P1 T4 c. ^/ C
+ S; [0 j$ o) G, N 程序合法是指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程序制订。 : h, h' r1 `- u;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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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企业规定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 ' ?/ \& `6 {) |
8 t/ z* [1 w0 v$ ?) w. ` 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都是劳资双方协商而定,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旦订立对劳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企业规章制度却是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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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先向劳动者公示然后才生效。 ' l6 J2 e+ b1 `
. r1 N& ]) I z0 d, @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当对其适用的人进行公示,未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来说根本无所适从,“不知者无罪”,这样的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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