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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15 1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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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被收购掉的职位及其他……
性别歧视——美国“长臂管理”的控制力
2006年上半年,收购进行得十分顺利,原来的老板继续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成了职业经理人,而董晓蓝也因为勤于思考、突破性工作及主动地建议,赢得了收购方——一美资企业派驻副总的欣赏,建议提拔董晓蓝做技术部的部门经理。
可是,按照收购后的公司章程,视频技术部与公司财务部一样重要,其部门负责人均须由总经理推荐,董事会聘任。也就是说,推荐报告要提交董事会,并获得通过。
这给了已经对董晓蓝有所抵触的总经理再好不过的机会,他在E-mail中向推荐董晓蓝的副总回复说:“董晓蓝是个女孩,不适合担任技术部门的主管工作,建议选拔男生向董事会推荐。”
“女孩就不能胜任吗?”在美国浸染多年的副总颇不以为然,他告诉董晓蓝,“这叫性别歧视,都可以到法院告公司。”
律师建议:
如今,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被国外企业并购,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能够涉及中国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的。
以前,惠普公司就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如果在美资企业里发生性别歧视的事情,不管在任何一个国家,员工都可以到美国法院去告公司,而且一定赢。这就是美国法律的“长臂管理”。
虽然现在的中国员工到美国打官司的可能性还不是很大,但是未来,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企业同时也要防范来自并购伙伴国家的法律管辖的问题。
在对比中寻找差距——HR管理中的商业规则
2006年下半年,董晓蓝自己已经成了老板。
她把徐青重新招聘回公司,她深知:这些曾经共同亲历了艰苦的同事们,对公司有着浓厚的感情,只因为昔日的总经理希望拿到更高的工资,就被从经济学意义上缩减成本式地裁员了。
能弥补的算是尽量弥补了,但是,是否裁员能够更人性化、更技巧一些呢?一份带有诸多隐蔽性条款或不公平条款的合同,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让公司真正受益?真正当了雇主的董晓蓝真正开始思考这些问题。
律师建议:
有时,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尽管这是有着长远发展目标的公司必须要做的第一项保险。
企业雇主是否可以考虑学习安捷伦,找一家较好的人力资源咨询公司,为离职员工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员工重新建立信心和确认自己的能力,或者组织一些模拟面试,指导其制作下一步面试的简历以及面试时应该注意的态度及语气等等。
当然,这将不仅仅对离职员工有好处,公司也可以继续与其保持良好关系,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规避他们到竞争对手公司泄露商业机密的可能。如果员工到了上下游企业工作,合作的平台就会更加宽广。
直到现在,中国企业在向西方学人力资源管理的时候,仍然侧重于内部的制度建设,如招聘流程、岗位职责与工作描述、业绩考核、激励机制等,但却缺少外在的法律规范,如招聘时的合同管理、试用期问题、离职问题都需要一套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与制度安排。(本文感谢小耘律师事务所谭亚军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德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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