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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法院传票,要求去应诉一个案子。
5 O& R' l0 E! [* ~# F( T 原告为女性,身份证上写明是1949年出生,于1995年到我单位做家属院门卫,之前其人无其他职业,属于家庭妇女。2006年因家属院职工多次反映其不能尽职尽责,院内屡有窃案发生,公司遂于2006年12月初给原告书面通知,要求其一个月后离职。在1995至2006年期间,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没有为其办理任何保险,但从未拖欠工资。
' j, G( x5 @2 F, A6 J5 _ 原告先是提出仲裁,要求按劳动关系为其补交95年至06年间的养老保险,并给予经济补偿。但仲裁部门明确说明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于是原告又向法院提出起诉,还是要求补办养老保险,并给予经济补偿。" X- ?2 `) _8 w3 T, C$ `" t
求助:
; U, B1 H7 n3 Y5 Z$ I' O& n 1、原告和我单位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3 j! R" n2 J/ X/ i, G& ? 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为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像原告这种情况,到退休年龄时工龄不够,是否可以认定退休?7 ^' r1 r; `% O& S' G2 ~
3、对其提出的补办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要求,我单位是否有责任承担?1 f6 T) c6 s$ W5 e0 ?
问了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他们也很无奈地说像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没有指出具体的法律依据,现在法院要求我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请大家帮帮忙吧![em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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