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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试用期
依据如下:
. j0 W" Y; A! J9 w q" U1 K+ p3 R4 D( w/ E《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R! v0 z+ v& M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259号)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6 y1 s' a; \2 O8 B! `1 v6 V1 Q《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 j& c A+ b1 c: ?7 J/ F
李小姐原本是做销售的,合同即将到期时虽然说是续签,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已经发生变化(从做销售改为做市场工作),故新合同已经不能算是原来合同的延续。所以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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