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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5-5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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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四条 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社会公平、社会公德[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社会公德[诚实信用]的原则。% p, G, T1 a+ y: o
除企业事前公布、告知、说明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及风险外,企业应当对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奖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加付赔偿金、各项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劳动报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担保金。
- v( U: n7 O. r8 ]% P9 W, @( w% g履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义务是用工单位的基本的社会责任,恪尽职守是劳动者的基本的职业道德。
1 K* k/ q$ d/ J: }第五条 用工[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配备或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或支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Y# j5 v- u& r5 [+ f3 n. Z0 `
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教育、劳动安全、医疗卫生、保险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 M" F; M' S
禁止用工单位操纵和(或)控制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协商者,作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规定。严惩侵害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
2 i, s* N5 M' {' ~4 F; L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应当对规章制度出具法律意见报告。
. @2 r+ R9 H: D5 x5 n- J) A上述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9 u1 y+ p2 c B' V# m
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规章制度,涉及上述内容的,应当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劳动者的质询等,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工会登记、备案。' K2 `5 @& Y' _9 g& d- O
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布;对新进入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工会应当首先对其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考核[告]。
, @. Z, W3 Z2 L0 V# W4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 g3 P# @ N u+ P2 m3 ~7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B, m7 w( L B-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工[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I3 N7 e6 T. s$ [, \ w& n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工单位的批准文书,除直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外,应当向社会开放、公布。* a. ? }/ t) L
依法监督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是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N% }5 @6 ~& D, Y9 |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工[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a, I% V( ^. o8 M- r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与用工[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劳动安全、医疗卫生、保障保险、社会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独立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集体合同的制订,并应当对集体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报告。
3 ^$ ^6 C e1 l" o6 D% m8 D, B1 X7 H6 s5 t P6 |# Y2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h% |7 N7 `2 a$ Q& V1 `
第八条 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拥有的权利,应当出示相关的批准文书和证书,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工[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的[等]情况;工作岗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用工单位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前负责对竞争岗位的劳动者按法定要求进行身体检查,按需择优招用。5 g( r" t$ q u& W% o( f
用工单位应当持有法定机构颁发的劳动者工作环境安全证书。劳动者工作环境安全证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温度、光照、噪声、尘埃、通风、生物、无线电辐射、放射性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险等级等。
' N9 }: N- s9 H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结构和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应当与社会状况相符;但在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环境中的人口的性别、年龄结构自然平衡的,经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除外。. u9 B, {* Z$ r/ v& j7 i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6 b3 x3 D l& u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0 i) a: S! Y* h1 y+ ^" {9 C4 Q& k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主动、明确、具体表示外,视为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x% q& c9 t$ ?) a# M
用工[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2 Q& \1 P* m9 s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工[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也可以当时书写或共同指定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严密详尽地载明权利、义务、责任,具有可操作性。) J8 \4 f/ o* X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8 _; y; p" c& t$ \
劳动合同应当至少一式三份,由用工[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递交一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声明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0 O2 |. c7 i6 J2 g. P8 R0 t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工[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0 j1 i) c6 G% a3 W: S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工[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约定的生效条件构成对劳动者不利的,劳动合同成立时生效。
' t1 ^' C. P8 H) F( B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劳动者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当然的义务和权利,禁止用工单位妨碍劳动者的正常的履行和行使。; M' i) F. d- z! P* H( [$ A$ ~
用工[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或对用工单位最不利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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