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1-12-28
- 注册时间
- 2006-4-10
- 威望
- 0
- 金钱
- 150367
- 贡献
- 37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150404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469
- 主题
- 112
- 精华
- 1
- 好友
-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6-4-10
- 最后登录
- 2011-12-28
- 积分
- 150404
- 精华
- 1
- 主题
- 112
- 帖子
- 469
|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B]“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B]: U( s2 t8 g n, a9 I, F3 Z, f. s( b
& ^1 B+ q8 M7 ?&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Z) o& g. j: v" q# `
7 @: K5 |1 }$ G3 r) [" T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0 ?* c5 P! w- q, ?
" H+ a5 }9 E/ w r Z君2002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2003年元月21日,A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发出通知,要求Z君一周内到单位人资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该企业发给Z君一份辞退(辞职)报告,要求Z君填写,遭到Z君拒绝。2003年2月21日,Z君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3月19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Z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B& e- Q. b" V1 ~
' }* K* t9 C8 m( C3 k 一审法院认为,Z君与A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依法应予保护。A企业以末位淘汰辞退Z君没有在三十日前通知Z君,违反了法定义务。通过对Z君的考核,企业认定Z君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建议离岗,予以辞退,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即Z君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A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显然违反了此约定。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98条等规定判决:被告A企业辞退Z君的行为,属无效行为;Z君要求A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1 j7 ^$ O0 D& W7 ~1 A9 E
) V2 Y) B4 P+ z' A$ w7 G 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法不能成立。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A企业在制定、公布和具体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上,均严格履行了法律程序,也在员工中进行了广泛宣传;ABC三级考核包括工作绩效、违规违纪、奉献精神等18项考核内容,具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种制度对事不对人,也包括个人考核与领导考核,年终汇总评定ABC三级人员,2002年终包括Z君在内的十人被评定为C级,企业有权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制定的该制度也理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第二,原审法院认为在辞退Z君之前企业没有依约进行培训或者转岗,但转岗培训须建立在可能的基础上,本案中Z君文化水平较低,甚至不能识别油漆的各类型号,无法理解使用油漆《说明书》,既无岗可转,也难以培训。第三,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应辩证理解。劳动法也并未规定不提前30天,就导致符合辞退实质条件的辞退无效。没有提前30天通知,程序上可能有瑕疵,但若据此就否定整个辞退行为无效,显然有违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A企业的末位淘汰制度。Z君二审庭审中辩称,单位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有指标的,自己完成了分配的劳动任务,不应被辞退;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法律,操作过程也不能违反法律;纵使劳动者工作有些差错,依劳动合同应转岗或培训,突然决定就辞退本人工作,难以接受。最后,Z君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恢复工作,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