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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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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29 15:3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97条: % k' D8 |# ]" `6 d* I, M) [6 y7 T ' @9 X5 C+ O8 F$ |& P# Q+ x3 y/ r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 \* @+ x! B6 e& H * E# d/ h4 }; N3 i1 ]# @! O9 n5 H3 f 3 D i! `/ T# b, |6 D # K. J W! T8 U [& v* K例如,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是2006年3月1日签订的,3年期限。其中劳动合同里面有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6个提出申请,否则必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该条款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6 @: K& r8 l: t9 _: q1 Y" D" s/ F : Y9 q- P7 v- `' v" c" ~" p请各位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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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5:4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

希望专业人士能够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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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22:58:00 |只看该作者

RE: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

如果只是仅仅未提前6个月通知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的,那这样的约定本来就是无效的,不论现在还是08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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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9:26:00 |只看该作者

RE: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楼主提到的合同条款在08年前的确有效。6 c$ Y. S' E3 w+ c " d, M9 T8 _; N% a现行《劳动法》对于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未作出明确的实施规范,但各地政府对此有各自的法规。 9 ?" H; W8 H2 M2 g, T5 m" e * q/ J6 o. Z( _如楼主所说的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符合保密范畴、签订保密条款/协议的员工,在2008年之前、离职时的确需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除非另有竞业禁止协议) 7 I! `1 `* ^ M( @; b7 [ 8 H) p* C* V# v; H, n- S) P- C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且生效日早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且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的实施程序(23条)”及“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25条)”都有了明确规定。因此,1国家法律高于地方法规;2“新法”高于“旧法”;3法律没有明确的可以通过法规完善,但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与之违背的法规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8 d/ |- A# ~' ]& a# T p2 p. E# ]! m! j所以,大胆推测一下:08年元旦前后,各省市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更新原法规。届时,楼主所说的条款将视为无效...吧[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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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1:5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

在上海市,该条款在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是毫无疑问的,打官司公司已经赢了。但关键是,在2008年之后,这种跨年度的合同里面包含这种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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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3:29:00 |只看该作者

晕~

[quote]以下是引用52sunco在2007-8-30 9:26:22的发言8 g0 A. d1 `. y3 O# S5 u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且生效日早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且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的实施程序(23条)”及“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25条)”都有了明确规定。3 F/ _7 K- }- k9 G% o( y; z: F# d4 v + R |" L5 c) Q8 v0 a; R0 b3 b( A因此,1国家法律高于地方法规;2“新法”高于“旧法”;3法律没有明确的可以通过法规完善,但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与之违背的法规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 ~8 U/ _ N o 4 T6 Y( ~- @( C4 f7 ] K1 V 所以,大胆推测一下:08年元旦前后,各省市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更新原法规。届时,楼主所说的条款将视为无效...吧[em07]" c; w* A4 |: t* t" E- Y' P2 X) ] **************[/quote] 3 J0 x2 F/ _' d' q6 w" q 2 V8 ^3 k- d) R0 P莫非我说得太多导致楼主不能看出[color=#FF0000]『08年起原条款无效』[/color]的这一论点么?[EDIT]用户“52sunco”于2007-8-30 13:43:5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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