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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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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5 09:4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如何让用人单位规避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m j) z, ~( z6 c 在新的劳动法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R8 V7 U" r9 M 这里的“或”是指什么意思?是两者选一吗?7 Y* N; O' I; t$ A. N& e & k. w& \6 [. ~9 C Y3 v 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 f" N: i4 o3 H% N如果某员工到2008年7月为止,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那到2008年7月开始,是否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呢?( h! d& Q* n b* S6 s [ C- O 1 V7 v3 t# K% O9 b! [+ m请各位同行发表自己的见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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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9-6 10:44: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1.“如何规避赔偿违约金”...企业不主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完全遵法守法,就可以避免『经济补偿金』(自己汗一个-_-|||) 3 J7 ] y3 W) @9 E这个问题太笼统了~不按上面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来回答的话,实在不知从何说起... / Q3 @. ^* W k6 x' u4 {: o & D& S# \* k+ ]( y9 r1-1.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中“赔偿”的支付理由是不一样的。5 m8 {' h" d1 ]4 A 第四十条指的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或”是指企业要么提前1个月通知、要么『额外』一个月工资+即时通知离职。' J/ X* u; \4 v! E3 R3 K6 ~ “代通知金”依法支付与否,不影响企业继续承担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o: W8 X3 v- l6 l _6 | : m L: v0 {; x% Y$ D9 C6 k2.08年元旦『以后』,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签的需要签订“无期合同”。" P, Q: M& @/ _* q4 S “某员工到2008年7月为止,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除非他是从08元旦到7月之间签过两次合同的(比如:<2008.1.1~3.31>和<2008.4.1~6.30>两次),否则7月续签时不必签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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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09:31: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THANK YOU

哦,知道了,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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