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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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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3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 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 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9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6年为1805元)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高于300%的则以300%(2006年为9024元)为基数缴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为3008元)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划入个人帐户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其标准为: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0.8 %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1 %划入个人帐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2 %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个人帐户的划转图解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 9% + 1% 2% + 3元 35岁以下 0.8% 35-45岁 1% 45岁以上 2% 退休 每人每月3元 70岁以下 4.3% 70岁以上 4.8% 四、门诊急诊就医须知 ◆ 就医须知 1、门、急诊要在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注意:每年评选一次, 2006年度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8、北京积水潭医院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11、北京市健宫医院12、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13、中日友好医院1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1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就医;急诊也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2、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3、 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盖急诊章; 4、 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5、 与医院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6、 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7、 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 8、 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药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 报销标准 1、在职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2、退休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3、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五、住院就医须知 (一) 就医须知 1、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注意: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2、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持手册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 5、住院期间要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7、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 8、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二)报销标准 1、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2004年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为7万,具体报销办法参阅图表。 3、一个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计下一个起付线视为第二次住院。 6、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 注: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图表 表一:在职职工报销图表 医院 支付段 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3万 90% 10% 87% 13% 85% 15% 3万以上-4万元 95% 5% 92% 8% 90% 10% 4万以上-封顶线 97% 3% 97% 3% 95% 5% 表二:退休人员报销图表 医院 支付段 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3万 94% 6% 92.2% 7.8% 91% 9% 3万以上-4万元 97% 3% 95.2% 4.8% 94% 6% 4万以上-封顶线 98.2% 1.8% 98.2% 1.8% 9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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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3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太乱了,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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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7:5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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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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