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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合同法》让企业误解,立法部门与相应政府机关罪不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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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5: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让企业误解,立法部门与相应政府机关罪不可推2 f/ _: E0 ]. a' B. M) V 作者:闫慎伟7 i6 ~; _+ Q2 q2 m0 ^1 D C 《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前夕,相继出现了“华为辞职门事件”、沃尔玛、LG裁员事件,出现了日本奥林帕斯投资热点由中国转向越南,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事件?而相关政府部门及立法委员门仅仅大声疾呼:《劳动合同法》不是洪水猛兽,不要误解这部法律!难道仅仅大声疾呼就可以改变企业的误解了吗?《劳动合同法》自从2007年6月29日人大通过以后,至今已经4个多月了,而立完法以后,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这些立法委员们及相关政府部门都在做些什么?" P' @) w. R7 O; l$ p H$ G& u" Q 会不会《劳动合同法》重蹈《劳动法》旧辙,《劳动法》实施12年多,在中国这块大地上有多少家企业完全按照《劳动法》去执行的,可见这部法律的脆弱。今天《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生效,让这么多企业误解,立法委员们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不可推卸,笔者归纳有以下这些:6 F& q7 v9 |& A; [0 D& T" j2 r 不可推卸责任一:对企业只会念“紧箍咒”,欠缺积极引导义务!; X' Q) z# A4 K I5 \- S 本次《劳动合同法》用了58个“应当”,14个“不得”,98条中间48条出现强制性条款,90%都是限制企业行为,这些“紧箍咒”怎么能够不让企业负责人紧张,《西游记》中唐僧除了会念“紧箍咒”以外,还精通唠叨,让徒弟们不得不这么做,而立法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立完法以后,在企业面前除了告诫以外,有没有引导企业如何规范化管理,以及做的好的企业如何奖赏,自古以来奖罚分明,只有罚没有奖励,可谓欠妥,为何没有考虑做的规范的企业从税收或其他方面给以优惠性的奖励,这样的引导,企业会更积极去做的。另外企业的管理仅仅靠法还不能做成世界五百强企业,更多要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尽管笔者多次在给众多企业管理者进行培训中强调,国家本次立法就是要强迫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靠管理留住员工,提升员工忠诚度,因为未来面对国际一体化竞争,如果国内企业素质还是这样,未来面对市场只有“一声叹息”大量财富被世界级的企业拿走,是国内企业的损失,更是国家的损失,所以《劳动合同法》出台就是要逼迫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可见各位企业管理者不要把他仅仅看成一部法律,它更是一部提升管理素质的“管理罗盘”。而这些为什没立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没有提醒企业? m# `) z8 I N8 K4 X 不可推卸责任二:对劳动者“假慈悲”,欠缺政府援助! 0 X9 s! D& D9 V' c1 O9 Q: @ 本次立法最大特点之一让企业承担更多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这些社会责任是否真正能够落到实处,让笔者非常怀疑?比如,很多地方还是停留在喊口号,实施措施实在脆弱,如本次立法强调“同工同酬”,不是到立法委员们有多少来自企业,在企业里“同工”的界定难度很大,有些企业岗位名称相同,工作内容截然不同,如何来认定?“同酬”的实施也会存在很多主客观因素,这些立法委员们是否考虑过,这些在企业实施存在难度有多大。出现纠纷以后,企业的举证责任依然占主动,企业可以随时适当调整岗位的职责,因为这是企业的权利,劳动者处于弱势,所以这种“假慈悲”让劳动者很难受益,只会让原本有点和谐的劳资关系没,多了一点紧张气氛,无法落到实处。" P9 S2 U4 i/ p1 a/ g 另外,劳动者还要在企业谋求职位,面对企业的违法,有多少劳动者站出来的,面对所有同伴们的地沉默,有多少劳动者挑头站出来的,几千年来沿袭下来的习性,让更多人选择了沉默。这里政府部门的援助不能仅仅停留在纠纷出来以后的处理,在纠纷产生之前的援助也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必须的。. P9 G# a9 p9 D0 J 不可推卸责任三:制定了法律,忽略了有效的普法!7 p3 D4 Q g: d 立法委员们在普法问题上应该多学习“百家讲坛”的专家们,他们能够把苦涩的文字让老百姓乐于听,能够听得津津乐道,而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们,可以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专业化,把复杂的问题升级化,中国的普法速度这么慢,这些“法律专家们”难逃其责。尽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12月为“劳动合同法宣传月”而这些宣传能够有多少让企业或劳动者直接受益的,仅仅让一些所谓“专家”赚了一些讲课费,而最终还没有真正让其也知道该如何做,却是以告诫的口吻告诉企业不要触犯法律,至于企业制度如何修改,管理如何改变很少有人告诉他们。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如果企业不来参加培训就不能通过年检”来要挟企业,这些培训参加了以后也就是找人念一下法条,没有多少收获。难道这样的普法不让企业误解《劳动合同法》才怪。/ x1 S+ [7 e3 I+ H, S0 j9 } 距离这部法律生效没有几天了,而其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这些立法机构不出台的动机是在让笔者怀疑,是否担心大家学了以后再次出现立法者想象不到的后果,难道有这种担心就在新法生效以后再出台,如果有这样想法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不去学习那怎么让企业遵守,这部法律一再强调告知义务,而立法者们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了吗?这迟迟不出台就是一大失职行为! / {1 \! d* e$ Y不可推卸责任四:没有组建正规的普法“传教士”!3 D- M% G6 @7 E% y5 S! S S8 _ 党的十七大为了有效学习贯彻,中央组建了宣讲团,而这么重要一个法律,为何没有组建一个“宣讲团”,当然这个宣讲团应该组将一批有法律背景,而企业来自于企业和来自于一线劳动者的人来组成,不能仅仅有所谓的“立法专家”,基层企业和劳动者想知道这部法律生效以后,自己该如何做,而目前的“法律专家”仅仅停留在这部法律如何出台的或者这个法条什么意思,这如何能够让企业和劳动者明白,不产生自己猜测性的误解才怪。8 b) b, E9 P- u8 p( w) k8 H7 A1 b 不可推卸责任五:立法的不严谨,给法律的推广产生不好的影响!/ U8 V* f( z n, f. r+ g. M 这部法律出现了立法者们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一味限制企业用工的同时剥夺了《民法通则》、《公司法》、《治安处罚法》的效力,另外还出现了语言的逻辑不严谨,多出法条可以有多种意义以上的理解,还出现了“无效合同”可以解除的行为,这些地方的出现实在是“贻笑大方”。 $ _6 P' I. i+ f; u 以上这些纯属个人看法,本意希望这部法律真正能够给企业、给劳动者、给社会带来实处,而不是一个花瓶。 * l7 T: f5 B* @+ H: v2 X9 H7 _ (备注:作者具有国家律师资格,高级培训师,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研究劳动法律多年,为众多企业从事过人力资源管理薪酬体系设计、绩效管理体系设计咨询和培训工作,并首次提出三元培训体系建设的理论,交流邮箱:ysw555@163.com)[EDIT]用户“ysw555”于2007-12-10 15:33:5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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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5:34: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让企业误解,立法部门与相应政府机关

楼主的分析透彻,我们也一直在等最终的相关说法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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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09:06: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让企业误解,立法部门与相应政府机关

新法的亮點:將追究權給了勞動者!本身就是體制不合格下的產物; 3 A; w: _" v4 {" C0 Z體現了政府不作為的懶政思想! ; { w; A4 h3 i& b中國有多少企業上8小時?多少企業加班不超36小時?多少企業按法規支付薪資和加班費?又有多少企業給員工購買社保?多少企業制度是合法的?如果有誰調查就知道中國的法律實施狀況了。4 @% m7 M8 g. M/ M0 _1 E* R8 @ 當政者不是管不好!而是不想管好! |, A2 @3 ]/ u n我想國家立法精神是好的,是希望保護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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