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169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张世诚揭派遣行业毒瘤,转派遣再派遣均违法

[复制链接]

37

主题

4

听众

107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注册时间
2007-8-17
最后登录
2007-12-20
积分
107
精华
0
主题
37
帖子
4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2 16:1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张世诚揭派遣行业毒瘤,转派遣再派遣均违法1 a6 A- K! N1 [& d1 W , [: {/ r2 O& F) a9 T9 [: a$ g 近期,上海法治报刊登了《司机猝死家属索赔无着暴露劳务派遣之乱象》的报道,深刻揭露了中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现状。劳务派遣自发展之初一直备受争议,就其用工方式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方便灵活,但就其发展而言,行业中不规范现象也层出不穷比比皆是,转派遣、再派遣、二次派遣已经成为不法劳务派遣商降低成本谋取暴利的手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关系,不但损害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也为企业增添了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烦恼的人事纠纷、劳务纠纷、法律纠纷,成为劳务派遣行业的“毒瘤”,阻碍制约了派遣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 w8 O1 x4 [7 w54岁的司机顾师傅在工作期间猝死,家属按照工伤标准索赔60万,遭遇索赔无门。家属发现自己竟面对着3家不同企业,乐帮服务社、美孚公司、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而3家企业均表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家属也不清楚应该找哪家公司讨要赔偿,律师亦称此案很棘手。 3 o$ |: U# e0 q7 ~/ J理不清的责任义务折射了中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冰山一角”。像乐帮服务社这种无劳务派遣之名行劳务派遣之事的不规范组织在中国并不少见,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再派遣、二次派遣也是行业内的“灰色地带”。致使社会舆论自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在中国出现后,就出现了应对劳务派遣市场加以严格规范限制,清洗劳务派遣行业等呼声。近期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公开表示: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都违法。 1 m) l, L8 s. Y5 o/ U1 P就《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简化劳动关系。张世诚认为劳务派遣行业中出现的转派遣、再派遣、二次派遣等行为,将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常常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发生争执问题时很难梳理。同时也违背了新法简化劳动关系,构建劳动和谐的立法本意。* C0 J* ^: O- j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一个独立章节写进新法,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制定部门已经意识到中国劳务派遣行业现状,急需强制性的法律条款予以约束,引导其正常发展。新法中不但加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资质,也对劳务派遣行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加重了劳务派遣服务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进行了连带责任规范。这更证明了国家立法部门不光希望从法律上限制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也希望用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起参与到筛选劳务派遣商的行列中。4 k' v. z( z$ W3 N/ d: B( Y$ r 张世诚特别指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禁止了“转派遣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是对新法条款的引申理解。一切不符合立法本意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而不管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其内部外部的转派遣再派遣行为,都将劳动关系复杂化,违背了新法的立法本意,都可以理解为不合法。7 {) Q. l+ [% [; h0 W" C# O. a: d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社会中各企业、劳动部门对其的解读就一直未曾停止。随着逐渐深入的了解,各企业都逐渐意识到新法并未给企业带来“重大”负担,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2008年,企业应从内部外部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办事,才是新法下正确的“用工之道”。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也必将引导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向着法治、健康之路前进,希望劳务派遣之乱这样的字眼在未来彻底消失。[EDIT]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12-13 10:53:22编辑过此帖。[/EDI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