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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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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针对“员工辞职未提前30日”,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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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3 11:3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原创] 针对“员工辞职未提前30日”,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

这些事情人事部在处理上,可以帮公司减轻很多负担的,比如入职培训时明确说明“提前30天申请辞职”,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名,还可让入职者写明“本人同意公司已培训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之”等字样;再制定一个辞职程序,如:在前台辞职申请-写明辞职原因-直属领导签写意见-部门主管签写意见-部门经理签写意见-分管副总意见-人事部意见及辞职谈话-总经理批准,这样下来,“30日申请”就会比较充实了。 # |# G% j* B9 X当然,具体的还得依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了。不过,需强调的是,规章制度也好,程序也好,至少要合理,员工都能接受(大家都是打工的嘛),而且要有培训说明、公布公示的证据,比如培训记录上的签名、制度公布在布告栏内的相片等。$ N1 z* j( W6 A% b$ R% v6 s 这些都是人事部的事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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