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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系当地甲集体企业歇岗职工(双方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单位领取基本生活费.2007年8月,私人行为到我公司一冲压车间工作,2007年11月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并鉴定为伤残5级.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以积极态度处理相关善后事项,并根据工伤保险的条款初步计算了相关经济赔偿金额,合计21万元.但由于历史特殊原因,虽甲单位为一独立法人单位,但其主要领导人员和歇岗人员生活费均由我公司给予经费划拨.在国家搞国有企业下岗期间,当地政府均未将甲单位下岗生活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因此,公司的处理意见主要有2种:
6 F7 ?1 T& x1 O) W" U1\根据李某的具体重新安排其在我公司继续工作,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同时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假肢安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R1 Z2 `" w( C8 z: c2\如果李某不愿意我公司安排工作,申请同我公司终止工伤关系,那么我公司还需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李某同时与甲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由我公司代为支付李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 _3 k7 x4 T8 s0 l# p' `4 y(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21万元)
' m3 Z7 Z4 j% ?1 `6 ? w! _李某主张:6 d. [: Q& H. e
由我公司支付其全部21万元(含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还必须继续保持与甲单位的劳动关系,按月享受歇岗基本生活费.' n& R; f+ A1 D. X$ X. q6 K
备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受伤性质认定书>上载明我公司为工伤关系主体,同时主送甲单位(甲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而是根据后面职工个人的申请,认定我公司为工伤关系主体).3 {5 | w( {8 \$ B/ H
请问:
- `: _1 `# ^8 R! E& J0 T, G我公司究竟应该以何种处理方式更为稳妥?请各位同行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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