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zhykun 于 2008-7-1 11:45:00 发表 不发当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不过对于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一般很难举证。 这是两件事情。 [/quote] & ^. V+ c) J$ W"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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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P2 ~: m$ e: g5 B9 v同意zhykun的看法,员工不辞而别,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员公工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这个损失公司很难举证.构成赔偿的条件应该同时具备:一有经济损失,二是一方有过错行为,三这个过错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你能举证这些,那么你可以要求员工支付经济赔偿.(注意这里用了赔偿,不是补偿.)赔偿责任不 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实现约定,赔偿还没有发生,不可能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则不以是否发生损失为前提的,以是否发生违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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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J3 L; V$ c" f% Z$ n k# j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均为无效,即使员工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法院也不会认可这些条款的. 4 d) J& G9 ], U5 v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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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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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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