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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否注明“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者,视为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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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6:1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新招一位中高层,对其表现不甚满意,公司老总决定再看一段时间,目前还未签劳动合同。请问:7 S8 s! v v9 s, N " y& x+ J$ `. U. j' ?" X可否在合同中注明: ) @# j2 ^+ B6 |; \% {! d8 t5 o5 J7 Q4 V3 ~: \ “试用期满5天前进行阶段绩效考核,考核成绩低于**分者,视为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公司不予以经济赔偿。”4 u3 }% {( Y$ e9 G1 S % v4 F$ C8 P0 q% V7 t8 l" S或者是否还有其它方法,可以规避公司不用此人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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