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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第四条: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 x( T. E, M7 _' F
( Y% B* i+ i0 w0 O B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劳动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如果“续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还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在以后再一次因工作任务完成终止或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前面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可以不再计算,这样应该比较公允。
2 S4 R6 B5 h; `' z1 h% v9 s1 Q, B
! \3 a* N6 U. h' l请问“终止”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是指劳动合同已过期,中间有一段时间已在公司离职的情况吗,如果是过期的话就应该不是“续订”劳动合同啊?如果还没有在公司内离职,然后续订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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