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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作出了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即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员工总数80%以上,须遵循以下程序: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③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④向全体职工公布最终的裁减人员方案。
以上各个环节,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若程序不合法,则企业裁员的决定很难得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支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与非过失性辞退一样,均收到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六种情况的员工,企业不得辞退。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最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样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因而,企业对此应慎之又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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