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江苏盐城中威客车公司(简称中威客车公司)等3家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抄袭”了自家客车的外观设计,德国尼欧普兰汽车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00余万。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 % Q9 F+ y- r. [) g+ L& N# y u8 O
# w2 S. R% x( S% M* [# l2 F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5年,他们生产销售了“欧洲星航线”系列客车并享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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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o- T/ X2 z6 x; A. v 次年该公司就发现,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和销售的A9系列客车涉嫌侵权。在北京地区,该系列客车由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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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时,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认为,该系列客车已经侵犯了“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们要求上述3家被告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两
+ L% j1 p% m* k9 \& P; ?3 ~; ?4 l家生产商则连带赔偿自己4000万元经济损失。此前,为了打这起官司,尼欧普兰公司特地斥资近百万元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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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N) {; x) [/ |4 w6 D" f( v 被告生产商中威公司认为,被指侵权的产品外观,由该公司自主开发,并未构成侵权。而销售商中通公司则称,他们作为销售商,无法确认商品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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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通过对比中威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认为,两者有着众多相同的设计,而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虽然少部分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差异都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7 h5 r0 @& ?0 S. O! p. r- H
1 ?6 P* W z& v 据此,市一中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应停止制造该侵权客车,并共同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