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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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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4-3 16:1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末位淘汰”导致解除劳动者合同的事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有的专家认为,“末位淘汰”不属于“不胜任岗位工作”,不能据此判断员工的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所以违背“不胜任”解除合同的法律要求,所以不能据此解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规范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制度等,如在考核制度中明确:部门考核成绩后10%的人员为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2款合法解除合同,然后当考核完成后,就可以利用此类约定的制度进行公示,解除和淘汰不胜任工作的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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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只要事先明确约定,将“末位淘汰”设置为不胜任工作的一部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制度制定与公示,完全有操作的空间。比如通过合理的考核制度,将部门员工中的20%设置为优秀员工,将70%设置为符合岗位要求,将10%设置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经过考核,最差的10%即可被淘汰掉,最优秀的20%进行奖励,中等的70%进行激励,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合乎高效的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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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6:3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说末位淘汰

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仍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后要求上岗,或者换岗。在再次仍不胜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而不能未经换岗或培训就直接解除。“末位淘汰”可以设置为不胜任的表现,但建议不要在制度中写上直接淘汰,而是对考核不胜任者将安排调岗或培训,仍不胜任者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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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7: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说末位淘汰

赞同二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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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0: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说末位淘汰

对,建立一个岗位的基本胜任力模型来支撑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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