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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合同于09年4月10到期,09年4月5日其生病住院,按照其的工作年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 问题1:如果小张09年5月10日出院,疾病治愈,公司可以立即与其终止合同吗? 问题2:如果小张连续休满3个月的医疗期(2009年7月10日休满医疗期),但仍然没有治愈,公司何时可以与其终止合同? 问题3:如果小张在6个月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内(2009年10月10日前)断断续续休满了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何时可以与其终止合同? 问题4:如果小张在6个月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内(2009年10月10日前)断断续续仍未休满3个月的医疗期,而10月11日又患病需要治疗时,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合同吗?合同应何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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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由于医疗期有个计算周期的问题,比如3个月的需要6个月内累计计算,劳动合同终止患病职工的法定条件要延长至医疗期结束,这样就可能造成很多员工,故意断断续续请假,而6个月的累计周期内故意不休满三个月的医疗期限,对于合同期满后,员工患病,需要延长合同期限时,应如何延续合同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