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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协商一致”来规避
在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协商一致”作为理由写入解除劳动合同书,这是一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法。但效果却不一定如计划者那样顺利。2 ^( r5 U4 f9 z
1、企业懂得规避,员工也懂得维权。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促使培训机构产生了一个新课程,老板们、HR们都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但员工也捧着在宿舍床头阅读学习。员工会明白的,自己没有同意就不是“协商一致”。; R- J' h0 n* r, p& ^ ~
2、企业用挂号或快递的方式寄给员工以示员工收到,表示企业有知会员工,以此取证。我想,这样的证据在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确能成为有效证据。但“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定要双方签字认可,才能成为仲裁庭上的有效证据。如果仲裁时,员工反问企业:你说是协商一致,请问什么时候协商了?你有何证据?企业如何举证呢?
" D+ B8 A# p, O9 z" {& \* [3、企业借此法规避想避免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得不偿失。因为员工在收到企业的挂号信或快递时,必然情绪愤慨,到企业寻找管理人员沟通,很可能会发生纠纷,轻则言语吵架,重则拳脚相加,最后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文化氛围。近段时间,报上报刊登的某些企业因为劳资纠纷发生员工刺杀高管的负面新闻应该成为我们的教训。
8 k0 B$ G0 ^' Z, F5 \建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平稳度过经济危机。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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