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是指孕期、产假、哺乳期。
孕期好理解,怀孕期间都叫孕期。大体上说10月怀胎,这个是俗语,实际上,一般女性怀孕40周(280天)胎儿就成熟了,40周严格来讲不满10个月。但实践中这个具体时间就因人而异了,有的怀孕9个月就生了,孕期就是9个月,有的怀孕时间短一点,怀孕7个多月就生了(早产),孕期就是7个多月,有的怀孕时间长一点,怀孕10个月就生了,这个孕期就是10个月。还有的怀孕更长一点,怀孕11个月才生的,这个是不可能的,一般孕妇要怀10个月还不能生产的,心理早就着急了,早做检查,早剖腹产了,呵呵。
产期就是休产假的期间,这个休产假的具体时间,国家有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这里的难产也就是剖腹产或Ⅲ度会阴破裂者。另外,因产前休假15天,因此,生产前的15天的怀孕期间就不光是孕期,也是产假期了。实践中,女职工也是提前一定的时间休产假,作好准备,迎接新BB的到来。
以上是产假的普遍规定,各地还执行各地的具体规定,如深圳,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这里就比国家的规定多了15天)。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
另外,如果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12楼的问题就是单位对产假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这里,首先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如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0天,你单位只规定了80天的,这就属于不合法了。规章不合法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规章制度违法的(天数不足国家、各省市的规定),实践中还是按照国家或各省市的规定执行具体的产假天数。另外,如果规章制度规定的产假天数超过国家或各省市的规定的,那么就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产假天数。理由是:既然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了比国家的规定还要优惠的产假期间 ,这个可以视为单位的一项福利,因此,单位的女职工有权享受单位的福利。
哺乳期就是哺乳的周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因此,哺乳期到BB满一周岁时结束。BB满一周岁的时间包含了产期和哺乳期。也就是说1年减去产假的时间,剩余的就是哺乳期的时间。
这样子,往粗了说,三期的时间就是10月怀胎+BB满一周岁(12个月)=22个月。
另外,再明确一下,如果单位跟三期女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用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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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指教是在下万万不敢承受的,只能说与诸兄共同探讨、共同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