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特别棘手的问题,请大家指点一下。
% g- r u, Y; a$ N% t- t4 i7 R0 p 朋友公司有位业务员,帮经销商送了批货给零售商,货款一万余元没有给经销商而是自己花了。朋友公司是明令禁止这种行为的。后来经销商找到公司,该员工声称没有钱,公司不得已让他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每月的工资发下来后他再还给经销商。为了怕他擅自离开,公司并没有为此对他任何处罚。半年后他终于把货款还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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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想与该员工解除合同,毕竟这个事件给公司抹了黑,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可是半年前公司并没有做出处罚,那现在还能以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吗?
, N: j/ e1 Y. O 或者最好的方法是与其协商,让其自动离职,但现在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不会主动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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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员工如果主动提出离职,是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的。可是如果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这位员工解除的话,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太不合理了。万一以后员工都不主动提出离职,而采用这种方式由公司提出解除而获取经济补偿金可怎么办?
[4 u% {0 @! L8 O0 `* f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以违反制度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以不胜任工作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望大家不吝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