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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用人单位应如何设计保护单位利益的劳动合同条款(上)
1、一开始为什么限定深圳地区,因为关于工资支付这一块,有一些是依据深圳地区的条例制定的,跟其他地区可能有偏差。
2、现在已经给10楼、12楼、17楼、20楼、21楼、24楼的朋友发送了完整版本的合同,其他的因在论坛的活跃度不够,怕是马甲来注册的,所以,暂未发送,请你们谅解。
3、我写这个合同也写得很费脑,总想帮助单位考虑到方方面面的细节,但基于个人能力和思考的局限性,肯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我觉得即使有也没关系,只要在规章制度中不违法,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就好。
4、本帖子就此终结了。大家不要留邮箱了,呵呵。
附:个人觉得比较有用的一些条款:
第六十一条: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此明确表示已经知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如甲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乙方可拒绝领取。乙方亦在此承诺:如甲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乙方领取的,该领取为乙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无任何胁迫、欺骗等行为。同时,乙方自愿放弃低于法定标准的数额。
第九十条:乙方知晓离职时的工资发放时间的具体法律规定,即离职之日起三日内发放。在此,乙方同意: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间为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三日内,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甲方可不予发放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九十条:乙方知晓离职时的工资发放时间的具体法律规定,即离职之日起三日内发放。在此,乙方同意: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间为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三日内,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甲方可不予发放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乙方存在着离职手续未交接完成的情况,必将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将视为乙方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第九十二条: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理解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如报纸广告费、招聘的场地费等);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甲方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乙方违约不再向甲方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乙方因过失迫使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方为弥补或避免扩大乙方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第九十八条:甲、乙方在用工前订立本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任何一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解除本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九十九条:甲、乙方均认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日,此前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劳动关系形成所产生的要约邀请、口头承诺、书面承诺等随即失效。
第一百零一条: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甲方会积极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妥协与让步,但在此期间所涉及到的对事实的认可,乙方同意在此后的劳动行政程序、劳动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中,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甲、乙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皆是在甲、乙双方充分知悉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即使协议的内容跟法律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均同意放弃协议约定的标准跟法律规定的标准差额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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