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 r# h3 w4 E! H9 }
北京某员工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了纠纷,申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期间,公司提供了一份考勤记录,说该员工出勤不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实际上公司所出具的该考勤记录是公司伪造的。该员工当庭指出了此点,使公司的这种说法不了了之。后来该员工又找到我咨询此事。
7 B- s/ G8 ~/ A( L( u咨询要点: 在咨询中,我指出:
$ a/ A! [: p9 O, I8 L' P9 m [+ |考勤记录的伪证,很容易就能够鉴定出来,所以遇到这种伪证时不用慌张,相反,我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对申诉人来说是一件很有利的事。
; g6 m% Z/ X' h3 e4 u, m) `3 H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是对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劳动纠纷,单位在举证能力上,本来就是占优势地位的。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与前者一样,这一点是一个事物的另一面。但是在劳动诉讼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施行之后,在法院进行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再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伪证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时,即使提交了伪证,但是仲裁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可是在法院则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的。 6 b" b/ V* i' p3 ~% J! u
在明白如上要点的情形下,我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 @1 A) `. U3 ~, s. g0 C5 q(1) 在劳动仲裁中遇到很容易就能够鉴别真伪的伪证,应该对伪证保留观点,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暂时不要把它点出来,静待劳动仲裁过程的结束。
' @. `: e& q& Y w(2) 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在举证时限内,把此证据的虚假性点出来,甚至申请鉴定,这样一来,除了会使此伪证失去证明力,还会使单位有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处罚,同时还会使单位因超过举证时限而失去再举证的权利,这样一来,劳动者就会在这一阶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 R& a1 H3 T6 `' |2 W(3) 因为此员工诉讼技巧的缺乏,本来很有利的局面,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现在单位只要承认错误,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不利,也不会给此员工带来任何有利的影响。
/ c& V9 v9 v' N+ L" Y" i, u4 L律师建议: 1、 如果发生争议,最好请一位专业律师,因为律师对诉讼或者仲裁的专业理解与当事人的普通理解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 J2 _, |* ~" y7 Z- s& t
2、 诉讼中不要过早暴露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或者事实,要选择最好的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