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员工的三项请求为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举证责任的承担:A、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前提是其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但单位没跟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因此,员工须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再由单位证明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具体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工卡、工作证、工资单甚至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因单位出具了证明书,因此存在劳动关系是很明显的。那么单位怎么证明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呢?最简单直白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相关的佐证也能证明签定了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签收表及员工的工作岗位涉及到管理劳动合同,其有能力把单位保管的合同给取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以上都没有的话,则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了。B、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么,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单位已经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了,再由单位来证明其解除是合法的而不是违法的。本案中,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足以证明员工需要举证证明的内容,那么应该由单位举证证明其解除的合法性,证明不了的,则其解除为违法解除。另外,因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涉及到工作年限问题以及工资标准问题,该举证责任在于单位,需要单位证明员工的入职时间以及工资标准,证明不了的,则采信员工的说法。听你的说法,在工资标准上,单位有不属实的证据,那么首先判断该证据的真伪性,然后看你是否有真实有效的证据推翻单位的主张进而证实你的主张。C、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员工主张加班费,根据广东的审判惯例,2年以内的加班费由单位提供考勤表及工资条来证明员工是否有加班以及是否发放了加班费。证明不了的,就采信员工合理的主张,2年以外的加班费由员工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以及单位未发放加班费。证明不了的,则不支持2年以外的加班费主张。当然,不同地区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我曾经看到过相关案例,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但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仲裁调解法》的举证责任的分担精神。 3、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都一目了然,这里就不罗嗦了,呵呵,前面那么罗嗦估计大家也烦了,这里就罗嗦一下考勤表和工资单。单位提供了考勤表和工资单了,因为该证据无员工的签字,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此,正义的做法是在员工对该组证据不确认的情况下,不采信这样的证据,也就是说,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如果没有你签字的话,该证据对你不利的,你就不要确认就好。至于是否采信,呵呵,那就由审判人员来认定了。 4、案件的可能结果:A、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支付08年2月--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B、赔偿金。分段计算:05年7月--07年12月。2.5个年,深圳的话就计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09年4月,1年零4个月,赔偿金是1.5*2=3个月。合计是6个月的赔偿金。C、加班工资,单位如果举证不能的话或者不能举出真实有效的证据的话,原则上应支持员工2年以内加班费的做法。而实践中,大多数单位在这一块都是不规范的,因此,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5、证据交换。在劳动仲裁阶段,基本上不会证据交换,但可能个别仲裁院会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根据仲裁院提供的相关文书的要求来处理就好。
* F" E; u! ]' E* K1 A. ^- y2 C6、特别说明的一点:关于代通知金,我一直认为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没有提前30日通知才存在的(详见劳动合同法40条),也就是说,即使是违法辞退,只要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员工要求代通知金都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