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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求助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国家劳动保障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按照该文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内、即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除以21.75,其得数就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月工资是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月工资,因而不应包括上月加班工资。而在执行结构工资的企业中,福利、奖金、全勤奖等也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待遇,应该合并计算。计算公式: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以此公式计出的基数×加班时数×加班工资相应倍数,所得数额即为员工当月加班工资总额。---转载
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什么是工资总额,以及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来界定工资的外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各种形式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均属于工资的范畴。在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应当记入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加班工资不应当记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范畴。---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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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方式,底薪+薪级+职务+学历+全勤+特加+奖金都作为加班基数
不合法的方式,底薪+薪级+职务+学历作为加班基数,全勤、特加、奖金分别单独做表通过现金或其他银行转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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