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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益,人事经理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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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5:4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位朋友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任职期间一直没有跟公司签合同,旧年给公司裁掉了,公司答应给赔偿,在签了一份公司出示的辞职申请后(辞职申请上有注明合同期限是什么时候至什么时候),公司就翻脸不认帐.辞职申请有一个明显的暇疵就是说我这位朋友是负责营销部工作的,但他实际上是负责人事部工作的.后申请仲裁,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劳动局以辞职申请上有注明合同期限为由,确认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驳回所有请求.我朋友不服,要起诉,这个胜诉的机率大不大?劳动局的裁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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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7-14 15:5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为权益,人事经理告公司!

不对啊,举证责任应该在单位啊?很蹊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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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7-15 11:1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为权益,人事经理告公司!

合同期限以劳动合同为准,不能按辞职书上写的,劳动部门的调解不对,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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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3:0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为权益,人事经理告公司!

未签劳动合同?人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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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4: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为权益,人事经理告公司!

人事经理作为人力资源部的直接负责人,有责任代表公司和自己签订合同。去打未签合同的仲裁或诉讼,赢面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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