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hr高手: * o* X" B- K; x
本人于04年3月进的此家公司,公司于2009年5月底与我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在6月10日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由部门经理口头通知。并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此后要我抽办理好余下的尾款回收及离职手续等事宜。此后一段时间我一直在外面办理尾款回收事宜,并7月初去公司办理手续,但是发现公司需要我签订个人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而赔偿却不够合理(该赔偿的标准还未达到我最近12个打到我工资卡上平均工资的标准)我当时并未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因公司欠我很多报销的费用,我为了能报销我当时并未反对。此后再去公司两趟都因部门负责人不在未能办理完手续,我报销费用也暂时未能拿到。7月底我发现公司已经将我的社保停交了,从单位转移到流动人员窗口了~~
. v8 @ B3 m$ h+ ?6 M) {: R, w* F请问我现在还未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有权给我停交社保吗?
& F$ N4 y+ C0 C7 f公司的经济补偿金里面的工资只包括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吗?(我们的基本工资只占正常工资的5成左右。公司现金发放的过节费和津贴奖金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经济补偿金里面的工资包括津贴和奖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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