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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一件事情,貌似对我们比较有教育意义,特别发出来给大家看看。 日前,云南省某行业协会也在这时向一职工发出了辞退处理的决定。然而原本该职工与单位所签合同期要延续到2010年7月9日。这份处理决定的大意是:经调查,陈红(化名)同志在9月24日收受红包,至今未向有关领导汇报。经研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给予辞退处理。 “收受红包一事,确属无中生有。”陈红冤枉极了。领导表示,让陈红出示关于收受红包的情况说明,并补上辞职申请。当天收下红包的同事也当着领导的面为陈红做了证明。但是,辞退决定却没有因为事件的澄清而收回。陈红想:“都已经出了文件将自己开除了,为什么还要逼自己写辞职申请呢?” 11月21日,不肯写辞职申请的陈红,又接到了第二封辞退决定。 11月30日,原本要求与陈红协商解决此事的领导却“躲”了起来,单位、手机都没有人接听电话。单位的人都表示不知情,只说领导没来上班。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老板要炒员工的鱿鱼,那是什么办法都想得出来滴~~~!同志们,小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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