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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活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际案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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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11:2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会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学习劳动法,更深入地认识劳动关系,特举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际案例征集”活动。

您可以将自己遇到的实际案例,所在公司或者朋友、亲人遇到的实际案例写下来。方式为:

* i, a {0 f( i* o5 j


1、在劳动与法板块发表帖子,选择《原创》或者《转载》的主题方式;
2、在标题中加上(实际案例);
3、正文中详细描述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版主将会为提供实际案例的会员+20分以作鼓励 。另外对于引起广泛关注的帖子作额外奖励
也欢迎各位会员热心解答别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本活动将持续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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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密欧的罗 + 30 支持活动,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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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4:06:00 |只看该作者

IBM辞退抑郁症员工案一波三折(转)

【案例回放】 11月3日,IBM证实,已经决定解除与身患抑郁症的员工袁毅鹏的劳动合同。这是IBM公司第二次辞退该员工。今年6月,劳动部门仲裁判决IBM第一次辞退无效。IBM公司称将尊重并履行仲裁裁决,赔偿了袁毅鹏57332元,但建议袁在家办公。袁毅鹏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表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来的部门只是改了个名字,老同事们都还在,从事开发的项目也和原来一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_,V`Abt!3quot;bbs.chinahrd.netSp$g@MlthH3 ]" `$ ~6 _4 p9 P' M 【点评】 IBM第一次以多次违法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结果败诉,这次则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关键要看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而这需要法庭经过调查得出结论。如果尽管发生了一些机构调整等变化,但履行原劳动的基本条件尚存,公司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地点、内容等)。相信此案最终会有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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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4:07:00 |只看该作者

日立数据解雇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胜诉_

【案例回放】 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_, $ k* T8 }8 m1 |* I+ v【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其实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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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4:09:00 |只看该作者

公司须为试用期员工住院“埋单”

【案例回放】 今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须承担史先生近1万5千元的医疗费用。2007年4月9日,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后到公司上班。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就在史先生住院这天,图维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款。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因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史先生与图维公司产生了纠纷。7 m2 V# r1 d1 N0 {5 p 【点评】 本案的判决是从审判实践层面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者医保帐户尚未启用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情况,确立了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操作规则,即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行为,即便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须承担劳动关系建立至医保帐户启用这一时间段内,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医疗费损失。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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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4:11:00 |只看该作者

医疗期内辞职能否有经济补偿金?

案情摘要」 3 {* a% b: w$ O * e/ x z2 W2 }& ]8 u J W. S   1995年1月,孙某到某金属制品厂做锻造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孙某被诊断为结核病。之后,该厂给予其12个月的医疗期。当医疗期至第7个月其病情有好转时,孙某找到了一份既轻松,工资又更高的工作。但孙某没有将此实情告知工厂,而是向工厂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申请称,因其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故提出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厂方面则认为,孙某在医疗期内不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非要解除劳动合同,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1日起解除,并责令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 @1 {, D: W$ m( {; n. Y: I. p; P& L' z/ U   「处理结果」 - L8 m5 P! k! x7 N. O' ]; n$ v- q' Y/ k; K' p% U3 V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孙某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调解生效当日,工厂一次性给付孙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0 Q. l7 u; O9 p' E, _. Y% E % f, F! w: Q! Q- k; J* J& z   「焦点分析」9 @ z: a1 {2 `. i$ G* g) n 7 O9 {$ F7 _4 e( {# V* n$ B4 Y& a! g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医疗期内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二是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 R8 V; n) s, F. o2 e* J* \7 c B% H1 c9 u8 t6 z& m   医疗期内,劳动者能否提出辞职呢?回答是肯定的。 《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此条款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并非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剥夺。另外,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作出放弃,只要这种放弃符合我国 《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即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有效行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给职工讲清了其在医疗期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仍要辞职,是应当准许的。 ' w6 p* v5 _0 y r1 h" j p8 p# }0 d) k   那么,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呢?当然不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的解除。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 《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显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来不需给付其经济补偿金。但考虑到其它情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不仅不违背法律规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 _3 G% h( D, u4 } 0 @$ l5 \6 q5 y& B) ]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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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鉴定完毕,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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