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目前的困惑是——如何确保员工个人递交的辞职信能够像企业发出的辞退通知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2009年3月1日,某员工小甲因个人原因向企业递交一张辞呈,其经理在接到其书面辞呈后并未当面表态,而是说公司有相应的流程及规定,员工辞职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此后便再无下文。一个月过去了,公司也没有安排小甲进行工作交接。小甲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信,那么现在的自己与这家公司在法律上已无瓜葛。其他所谓的离职手续于自己而言并无太多实质意义,无非是走个形式罢了。除了偶尔电话里催促公司将自己的社保关系尽早转出之外,小甲将几乎全部的时间投入了到了找工作当中,也再没有去过公司。没多久小甲还真找到了一家称心的公司,并且对方也表达了准备向小甲提供工作机会的意愿。然而就在这时,小甲突然接到了老东家的一纸辞退通知,原因是小甲无视公司考勤纪律,自2009年4月1日起,连续旷工10天,根据公司相关员工处罚规定,决定同小甲解除劳动关系。小甲认为这是老东家故意“摸黑”自己,明明是自己先炒的老板,怎么到头来反倒是自己被炒了鱿鱼?蹩了一肚子火的小甲把心一横,直奔劳动仲裁委员会。另小甲没有想到的是,对簿公堂的那天,老东家竟然一口咬定,从来没有见过小甲的辞职报告!而除了反复口头强调外,小甲亦无证据证明自己3月1日那天提交了辞职,反倒是老东家那边拿出了辞退信的快递收据,此时的小甲陷入了窘境……
假设你是小甲,应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