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一新招进来的新同事闲聊中得知,这位新同事原来所在的公司对于于员工离职的办理程序是这样操作的: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去各部门办理一切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期间没有工资,工资只计算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那一天)。
- q- F$ O$ [/ O* r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要等一切手续办完之后才开具,但我认为劳动者在交接期间应该也是属于工作期间,工作交接的这段时间应该也支付劳动者报酬,工作交接期间劳动关系应该也未解除。所以我认为这家公司这种做法(即先开具证明再办理手续,而且交接期间不支付工资)很欠妥。就着这个问题我又想到了两个问题,现在把它列出来,看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 0 n1 k: T- b1 ?, R1 Q, D2 ]( G
1.如果员工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不认真工作交接或者直接一走了之,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对已离职的劳动者提起仲裁?
1 |& n8 ]5 V" Y0 K0 h$ a. u2.如果劳动者因为身居要职,工作交接时间较长,但交接期间却没有工资,在公司已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要求其补偿交接期间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