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闲梦江南梅熟日 于 2010-3-19 14:21:00 发表 赞同5楼知女的回复。 另外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辞职跟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 员工只要按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并配合做好工作交接,公司不能不“批准”。当然,前提是员工没有接受专项培训和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员工提出辞职,这是员工的权利,公司不能不批,也没有“批准”这个概念。就像公司如果提出解除合同,是不是员工也可以不批准??呵呵。 这说明,很多 [/quote]
5 _7 Z& Z* \' `0 i, @& h" Q) j0 b我觉得楼上的对“批准”这个词反映的公司领导的心理分析得十分精确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