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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索赔案
案例描述的不是非常详细,从一般的常理推断,公司应该明确了王某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他的职责,如果公司能够证实这点,那么王某就有欺诈的嫌疑,其要求未签合同期间两倍工资的赔偿应该得不到支持(在这里明确一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s0 G- a# d" M% X& D1 C" N但是,从本案例来看,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应该支付赔偿金的,从其入职时间来看,应该为1个半月,也许还有1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未提前通知的话)。' s: H' W; s% f" P
也就是说,王某可以拿到赔偿,但不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而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最多2个半月。/ g3 s& Y, n9 e- @6 p
. ^5 D7 v5 p5 H, M
另外说句题外话,王某这种行为,应该得到咱们广大人力资源工作者的鄙视,作为人力资源人员,如果说不知道应该签劳动合同,咱们只能鄙视,如果知道了还故意不签,咱们就只能鄙视加严重鄙视。。。。。。。。。。。# a, P! `7 @* ~9 j5 x2 X
赶走这种人,纯化咱们的人力资源队伍吧,阿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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