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2001年10月29日加入A公司,一直担任设备维修员。该员工与A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由于输入失误,在员工信息系统中该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被变为2008年5月30日。遗憾的是这一错误没有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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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 d1 o: L! z, R+ o0 G9 }$ \) \ 2008年4月,业务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考核后决定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业务部门的决定,人事部于2008年4月30日将公司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当面送达给该员工。员工反应强烈,拒绝签收。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用EMS邮寄给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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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公司安排该员工使用剩余年假进行休假并于2008年5月30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该员工未按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A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用EMS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邮寄给该员工。 , W7 n4 Q, F)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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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工遂提起劳动仲裁称:
5 j) e2 n% y; T4 j(1) 自2001年10月29日加入公司至2008年4月底,因为工作需要,每天至少平均加班1小时,并且从未休过周六,包括五一和十一长假也被安排休假4天,且从未安排调休。该员工诉称公司一直通过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单位保存的考勤记录可以准确反映该员工的加班情况。请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3 F, q6 J7 a) H# ]4 c* R
(2) 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单方要求提前于200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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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M5 f$ ?! p+ t- x作为人事经理,您将如何进行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