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lxy129 于 2010-4-15 11:21:00 发表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也就是说在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任何收取财物的行为都不违法的; 但一旦已经签好合同,完成入职,成为员工后,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则可不不受此规定约束。 由于企业为员工办理招调工入户,可以视作一种福利,并非提供劳动条件的必需,也不是每名员工都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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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 U \& H, ?2 h关于你说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 4 y* l# X' r+ i( [2 x; X7 x+ M( `
是否能理解为"在劳动关系进行时,企业再以各种形式收取员工财物或押金,不算违法".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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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Q4 T( ]: s- x$ p0 M4 V我觉得这是劳动法的一个漏洞.只是对企业招聘时做了规定,却没有对在工作过程中的那些行为做约束. 3 {+ T0 {: C& r) r&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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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意下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