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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应用速成教材:本人见过的最好的劳动合同资料,文章很长分列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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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4:5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续9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2 j7 v; U, Z! P: e! v9 c% P* s; }- m+ P9 \/ S5 Y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X2 `5 }5 V4 f% R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S) H- h$ H; s x   一、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分别列入到财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手续,如领取经济补偿金、工资,缴纳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9 \ A$ A. @: f7 s# {. h  二、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 + w" L$ w% ~6 }) o7 Z  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要求及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E& u9 i3 {4 X3 d( `; I: S7 ]   另外,2000年12月8日,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号部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该项备案服务工作。 " W6 {* ~+ L7 O1 x' @) S1 f; g* t 0 S8 I7 _5 A- A/ c( n2 H1 Q. A* T七、劳动合同续订 ( ?* f. e$ m* Z4 a* K: S / g' _, \2 P2 V! X: {0 o& ~1、劳动合同续订 , M! i, F( d9 z, X1)概念与程序 X8 D; u. C/ }! q7 ^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 T m" S$ s) ~8 g续订劳动合程序如下: 8 V( o0 F( j) |2 v% W(一)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应书面了解劳动者的意向。 * } Z2 U) g9 Z* p* ^7 s6 X0 K(二)对有续订合同意向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确定是否与其续订的意向。 + j5 {, ]: a+ M(三)双方当事人协商要约和承诺,实际是对原合同条款审核后确定继续实施还是变更部分内容。& u! j$ Z, Q9 z (四)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操作中可以重新签一份,也可以填写续签合同单(该续签单一般附在劳动合同后面)。9 N m% V4 ?* x! n! B# t 2)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4 ~& G% K. j( I( L5 [/ M% Q《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明确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两个条件;一是 ' u# e; b* H( W" R$ ?7 R$ p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无条件地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 A8 H: L5 v2 z5 O# D2 `, x; c* m) _) P+ R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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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10

八、劳动合同鉴证: X$ V+ m \/ ~+ [" y' a, y& R- t; `, m # I0 L3 `( Q0 z' \& x) F& C9 m 1、概念与范围 . g4 G' h' u) T y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对鉴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及《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都有关于鉴证方面的规定。 ! {) c; ?& D$ C2 J! {/ U) g* X需要鉴证的劳动合同的范围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工,个体工商户与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5 S1 |# m5 q% L/ E9 {/ h从上述规定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必须要鉴证的,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合同是原则要求其鉴证的。 % @. M* n5 u& Y2、鉴证的机构与内容$ t4 l% G+ N# w$ s/ W/ f9 O 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就是各级劳动保障局的仲裁处、仲裁科、仲裁股等。 ; ? N0 h- @, C+ Y* A B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号规章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0 m! U' I2 I; w+ v0 ^, ^: S(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 k' L5 t J- O0 _- M(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6 Z& T/ T( J: m: r9 X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 c5 q; [, y& b(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是否明确;5 B( f* c/ o" p/ P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q+ G. M3 ]% M 3、鉴证的程序 s+ C9 Y6 T0 i) g9 _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规章第6、7、8条规定,鉴证程序如下:1 c- F5 |, ]: ^7 f4 j/ F (一)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2 G7 n- o+ C- \0 G (二)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4 s4 F, J" V( _3 e: X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3份,有的地方鉴证机关只要求提供2份。0 d' V- }6 a" ]5 B, C( g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0 d$ H) C5 {! v2 W, p. v) @+ R- V: U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4 K. G9 M" v* B5 U4 m/ z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 F4 R+ L8 h# Q (三)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8 y7 ?& z) Z# p) `7 p4 u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说明,不予鉴证。9 ?2 ?, Y, W. M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鉴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 Y* }. V) ^9 t5 E: E# C4、鉴证管辖及收费 8 G" p, f( d. b: u( ?3 n! U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号规章的规定,鉴证的管辖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来划分的。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区签订的合同或者签订后在什么地方履行,就应当在什么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如果合同鉴定地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一般由履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通知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属有偿服务,新签合同鉴证收取工本费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1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鉴证不收费。需要说明一点,这里收取费用3元或1元是指每一式合同的收费标准,而不是指一式三份每1份的标准。: ^0 Q- c% X2 O; b2 P0 b1 N4 ?$ ]+ ? 8 ?' _5 z' `6 [4 \ ' S0 \/ E6 y2 A( U) e$ }3 N 1 P! b% j# C/ |1 N( t; l九、处理违纪职工0 e) H; }; I8 ^- Q (一)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惩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7 @8 j" A( p' G, ]! \3 [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 E' C$ Q3 n v4 j+ l* U4 F" h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7 N0 e R' h% o# \6 f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1 Y0 v! o4 W; k5 I* u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3 ^4 M7 j9 R4 A6 J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1 u& x, c; Z% Q2 C( A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9 v) l. }+ @3 N& I" `1 j4 }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 [$ Q: k7 Z( l3 X5 K F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度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0 f1 I- J% {- g4 R( [/ ^: G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 D7 V2 C6 K% S( o$ T* A2 G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 I' [# o7 w6 Z& v* S$ K. k* h6 X6 U) g 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4 H" b/ e: C6 e3 j; q0 L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8 O' s7 O, z/ Z9 r 另外,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营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不能在依据该《暂行规定》。 ! P' ?+ Y6 @& W# A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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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 D* R9 u, e9 ?2 [' b' e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合同制职工时,可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须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N& P4 M0 a z' i7 e4 \; r/ e9 S/ D 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 ! ~' K4 }; u, j/ b6 ?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 E2 a2 K R7 s% j/ Z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 5 K/ f, s4 Z: R6 H1 F% s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 " B* g! _1 u. B' @0 g; T! c 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 , \ o) k. c2 d9 P/ `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有的是非惩戒性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既不是惩戒性的,也不是非惩戒性的,或者说既含有惩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惩戒性的因素。 1 O2 `* p4 `4 D7 ^* T3 u7 {& v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e1 K" ?6 N* Z7 Z# e1 y F5 ^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将来惩戒职工的手段可能会简化为只有违纪辞退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更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然而目前还需要按现行的法规、规章办理。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有企业处理违纪职工除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外,主要就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方式。6 M7 E' E! 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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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4:53:00 |只看该作者

很棒

是份很好的教材,不管对是否从事此行人进行讲解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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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5:0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很高兴得到认同。

确实,要明确合同的内容,从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对员工的真正心态,公司也要考虑不要将合同规定得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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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5:35:00 |只看该作者

需求

感谢! 9 q1 ^3 y+ v; g2 l* E可否发整个给我?" X- ?+ m8 x+ {' q* }% c 20021001@east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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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5:38:00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啊

真好,能否发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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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6:31:00 |只看该作者

挺不错的,但是好像顺序有点儿乱,能不能给我发个整的?

junezf@sina.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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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

VERY GOOD!8 p' U% J& }0 i6 B% ^ 给俺一篇,咋样?redhawk01@163.com% b9 E T% G$ p- i) }! x + `2 f& ~/ j+ e8 X; PT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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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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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1 09:55:00 |只看该作者

在哪见到的?

可否给我发一份完整的:flam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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