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05月23日),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S9 h4 u" ^0 y/ O) O5 e( y q 我的问题是: " u4 A2 z- K$ t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抑郁症是不是按精神病对待?
7 M9 o+ x: r6 w" F9 @8 A 2、精神病的医疗期是不是也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这样医疗期就是3—24个月,最长是24个月(并不是是最少24个月)。
7 i" F; q# e7 F: r 3、适当延长也得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企业有不同意延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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