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05月23日),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n) t' B, d- X# x 我的问题是:
4 j2 {7 H. a- G) j3 v+ I" G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抑郁症是不是按精神病对待? 5 g2 _9 ]( L; T& M1 v. ]
2、精神病的医疗期是不是也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这样医疗期就是3—24个月,最长是24个月(并不是是最少24个月)。 2 U ^; z3 B R' n& R
3、适当延长也得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企业有不同意延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