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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分析曾某的诉求! [5 W i0 x1 V
1、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本案由曾某提出辞职,但事情起因乃因用人单位(环卫所)发生重大变化(将环卫工作承包)之故,故当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时,劳动者(曾某)可以以环卫所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曾某也可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本案未说明曾某辞职申请所述理由,但由上事实应可以认定曾某的权益。, ?, g& s( z5 y5 _# g
2、 经济补偿金12,825元;支付标准每一年给与1个月工资,2006.12.29-2010.4.9 可得出13.5*(950*3+880*9)/12=12,116.25元,应予支持。被申请人之抗辩理由——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之理由不成立。' N' y8 t5 N% N' D, H. E
3、支付赔偿金12,825元;本案不具备申请此项的事实。何况既然申请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存在经济赔偿金,申请了经济赔偿金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1 \% t* ]1 B5 i# V8 j$ f4、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仲裁庭称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召开了正副所长及员工(临时工)会议,宣布了承包一事,并与承包人达成协议:在原路段工作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工资包含了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此条款无效。劳动者在此之前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无明确不予缴纳的证据出具。直到2009年12月被申请人将此项工作承包给第三人时,才将社会保险事项写入协议,曾某表示不同意,于2010年4月提出申诉,时效不超一年,曾某有关社保诉求应予支持,但是应支持《广东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实施后的诉求,也即2001年4月后到2010年4月。" x0 H; z! Q" W# B
5、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3,200元;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给与11个月的经济补偿,(950*3+880*9)/12*11=9,872.50元。9 A7 o& f! z0 a5 V7 U
6、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费9,825.37元;9 f0 j9 _7 B* t) b4 ?
7、法定节假日工资2,192.31元;7 S2 o0 m# m; {& G- @4 Z: C w
6、7项有关劳动报酬问题。涉及劳动时间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 x, x7 z1 w, k$ B
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足以令人采信的考勤记录的,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 l2 |8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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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8 e2 l$ `1 }2 T6 A: R5 m
8、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2017.68元。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为25%,所以应为(6+7)*25% 。3 Z8 B2 S. m+ ? E0 H8 f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7-20 16:22 编辑 . ~( A+ m- E$ M+ I; \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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