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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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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札)一起员工死亡事件的调解经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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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4:48:13 |只看该作者
555555555,都4天了。天天关注。就是看不到结果,急死人了!!!!!
谨小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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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5:47:19 |只看该作者
呵呵,继续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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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6:40: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有感于如梦@  都关注4天了,有感于四眼仔David  ,出差前还想看到结局,对他们2个提出表扬。所以,安同学下午抽空写一段,真的是想这一段就写完的,但是,嘿嘿,居然还是没写完。但是,已经进入尾声了,估计下一篇应该能结束了,大结局回帖6个以上就开始写。嘿嘿

安同学接过马子带来的病历本,发现只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面只记载了从入看病到死亡历时3小时,死因是心肌梗塞及死亡时间,没有其他有用的信息了。
安同学问:病历本那些资料呢,怎么就这么一张《死亡证明书》呢?
马子说:那些都在医院,我手上就这么一个医院开的证明。
安同学想:就这些枝节旁支的事情再扯也扯不出什么东西了,看来要开始进入忽悠阶段了。
安同学说: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因此,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是赶紧把补偿谈拢,因为还有很多后续的事情要处理,象殡仪馆火葬啊这些,这些事情都是要赶紧处理的,否则,拖一天就要多支付一天的费用,比如遗体的冰冻,每天都要花钱的。(给家属定调子:赶紧谈拢,谈甭了要增加很多开支的。
旁系家属对安同学的说法表示了支持。也说,是要花很多钱,要赶紧处理。
安同学继续说:马**死亡这个事情,从刚才的谈话以及医院的证明可以知道,他是因为心肌梗塞而死亡的,也就是说,他是因为自身的身体机能的原因死亡的,这个跟一般的在工作中出了什么事情,比如:被机器伤害、被别人打伤不一样,那些伤害是有外因的。因此,这个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发生的,的确是因为自身的身体机能造成的。(安同学这里偷换了概念,把在工作中因为外因造成的伤害才定义为工伤)。
家属们听了好象觉得有点道理,可能即使觉得不对劲,也不知道是哪里不对劲。
马女说:不过我爸的确是在上班过程中不舒服才去医院看的。
安同学说:我给你们看份文件,是劳动部办公厅出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然后将文件交给各个家属传阅,在此过程中,安同学看到了客户赞赏的眼光。
家属都看过一遍了。
安同学说:马女刚才说的,心肌梗塞的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都是临时性的,忽然就发作的。结合刚才看到的劳动部的文件,这样的事情不按工伤处理。(安同学继续偷换概念)
家属们彻底晕菜了,一个个不知道怎么反驳安同学。
另一个旁系家属表态:我们不是要追究单位的责任,我们的意思,马**毕竟是单位的员工,之前也说了,他在单位工作得很好,跟同事相处也融洽,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单位是不是能补偿一些,就当做是人道主义补偿都好。再者,他都那么大的年纪了,身体也不好,还出来打工,也说明他家庭是比较困难的,现在要处理后事,火化之后还要回老家安葬,需要很大的一笔费用。因此,单位是不是能看到他兢兢业业的份上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
(忽悠基本成功,家属彻底蒙了,已经不提工伤了,现在要的是人道主义的补偿)
安同学赶紧表态:马**这个事情啊,公司还是比较重视,所以,家属一有要求,老板马上就过来了,这里,我可以代表老板表这个态:公司肯定会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但是,应该怎么补偿,这个要双方具体来商量。老板,我这样表态没问题吧。
(乘胜追击,紧紧地扣住人道主义补偿,也是想把事件的性质给定性下来)
客户点头: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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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8:35:34 |只看该作者
终于看到结果了.唉,安同学的身份也太难做了.如果是我,我可能就不能像安同学一样处理得这么好了,一方面看到家属的哀伤就心软了,另一方面又代表着单位.
佩服您了,安同学.
三分钟热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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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8:43:00 |只看该作者
安爸,我把它都拷下来了...当小说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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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9:04:20 |只看该作者
内容很精彩,很有深度,文笔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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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文笔很好,愧不敢当啊,内容也不算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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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06:43:4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不少人关注本手札,这给安同学以极大的鼓舞来完成本手札,中间曾经有过放弃不写的念头,打算随便说说调解结果就结束的,但由于你们的回帖,鼓励了安同学,最终完成了本手札。今天可能一天都不在办公室,所以早上提前发出去,感谢四眼仔David  ,嘿嘿,你总算在出差前看到大结局了,虽然写得不精彩,文笔也不好,呵呵。
要提醒一下版主,29楼的帖子没给加分呢,嘿嘿。还有啊,大结局篇差不多是其他篇的三倍,版主们千万要记得,加量要加价哦,哈哈。

马女问:那单位愿意给予多少人道主义援助呢?
安同学想:这个问题看来希望让对方先报价是有点困难的了,算了,反正已经把事情的性质给定性为人道主义援助了,既然是人道主义援助,那数额家属要想高点看来也不现实,对方现在的要求应该在公司的心理承受范围以内了。我们先报价也可以。
安同学想了之后就回答:3万元。(该数目是基于下列原因给首先提出来的。一是安同学脸皮还没大家想象的那么厚,觉得说2万元太少了,而你说两、三万元吧,家属也是就高不就低的,也是当三万元来定的,索性说3万元,这样还明确。二呢也是存着先开个价,再讨价还价吧,因此,这一数额不能太高,不能直接提4万或5万,那样数目的讨价余地就少了很多。三呢,报价低了,也相当于把这个事情给定了调子,给家属一个感觉:一会你们还价别还太高,那样会谈崩的)。当然,安同学报价很明确,语气也很坚定,没有说成:要不3万元吧,那样的语气很不坚定,会给家属带来很多幻想。
结果,安同学开价之后,家属那边沉静了一下,然后一个旁系亲属就对马子马女说,这个数目还是你们自己考虑一下吧,我们外人不方便帮你们决定什么。
另一个旁系亲属说:要不,你们出去外面商量一下吧。
旁系家属的表现让安同学看到了成功的曙光。因为,如果3万元家属们不能接受的,那应该一口就否决,现在要出去商量,那看来这3万元数额也属于对方可接受的范围底限以内或者是最底限,对方不出意外的,一会进来会还价,那样子应该在5-7万元之间可以调解成。
果然不出乎安同学的意料,几分钟之后,马子马女重新走进房间。然后马子说:3万元太少了,我们不太能接受。(这个“太”字泄露了太多的情报了,也就是勉强接受也可以的含义,应该说成,我们不能接受。)
安同学说:既然你们不能接受公司的报价,那你们自己总得有个想法吧,你们希望单位人道补偿多少呢?
马子就说了办这个后事需要做很多事情,如遗体的冰冻费、火化费,骨灰盒费,甚至于回家还要土葬摆酒这些,这要花很多的钱,三万元真的有点少了(“有点”一词也泄露了情报,应该明确说:3万元少了。)
客户也让家属报价。
马子就开口了:至少七、八万元吧。(这样的报价的含义是至多就七万元吧。但基于该报价已经完全在公司的底限以内了,剩余这些客户自己应该可以搞定,否则再压家属的价的话,省的钱也不是省安同学的钱,而一旦谈崩了,那就轮到安同学郁闷了,所以,安同学没打算再帮客户讨价还价,让客户自己去谈)
客户就说:太高了,公司没那么多钱。公司的经济很困难。(客户的潜在意思是,家属,你还得再让点。)
马子看来跟客户有心电感应,(这比安同学强多了,呵呵。)于是马子自己就作出让步了。马子说:那最少不能低于6万元。
客户再还价:5万元。
于是宾主相欢。
(如果是安同学还价的话,会死死咬住4万元,看家属自己能不能让步到这个数字,毕竟,之前家属给了很多信号)
马女又乘机提出8月份的工资与今天花费的三千多元医药费问题,客户也大方地同意以5000元结清。
家属和客户可能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是,基于口说无凭,因此,乘着气氛融洽,安同学提出要求:双方最好能签定一个协议,把这个事情给彻底解决了,以免后患。
家属对此表示同意。
安同学又看到了客户投过来赞赏的目光。
因为宿舍无打印机,所以,安同学让主管找了几张纸,准备草拟一份协议书。
这样的协议书,安同学起草太多了,相关的条款,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安同学来说,那是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了。
虽然起草这样的协议书会很顺手,但是在现场的时候,安同学还是装出了一副沉思苦想的样子,在草稿上面也有多处涂划的迹象,而且,写得很慢,花费的时间也稍微长了少许,主要是想让客户觉得这事情很难,协议书不好写,别看现在谈拢了,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呢,接下来的关键还要看协议书应该怎么写才能保障以绝后患。否则,给了钱了,签了协议了,日后家属再反悔而不认协议书,如果因协议书的条款拟订得不够严谨而让员工达到目的了,那真是“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说错了,应该是“安同学妙计定中人,赔了菜蝶又丢脸。”嘿嘿。
实践中有这样的例子:员工发生工伤了,没做伤残等级鉴定,估摸是某级伤残,单位当然也没给买工伤保险,因此,单位私下跟员工谈拢了一个赔偿数目,该数目显然比法定标准要低的,员工也同意了,毕竟,这样可以马上拿到钱,然后双方签定了协议,单位就把钱给支付了。可日后员工反悔了,要求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的差额,单位当然就拿出签定的协议书,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事件已经协商解决,协议书上记载了:员工放弃其他权利或自愿放弃与法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或不再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或不再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但是,一般法院会以因员工伤残等级未明确,事实未清楚,未具备私下和解的前提条件为由,认定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无效,然后判令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的差额给员工。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由此也证明了协议书条款的重要性,象上面所说的案例,要规避掉未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一事实,起草协议书就得有技巧,这样子,才能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当然,这样的协议书还有其他法律漏洞,单位如果一不小心的话,也很容易吃哑巴亏。这里就不扩展开来提了,毕竟跟主线无关,嘿嘿。
同样的道理,石龙的协议书也是有很多法律漏洞的,如果只简单地跟家属签定协议书,然后支付费用,万一日后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万一该事件被认定为工伤,再万一家属以该事件是工伤为由,而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是以非工伤为基础签定的,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然后要求按工伤标准(前面说了,至少25万)来支付差额,那这回,安同学不光赔上菜蝶了,估计连VIVI也一起赔了,甚至于连林子也可能一起要送人咯,哈哈。
故,安同学得防着家属的这一手,为此,安同学在协议书上做了一点小手脚。大家也可以动动脑筋,如果你们遇到类似的事情,应该怎么拟订协议书的内容呢。
当然,安同学在协议书上装摸作样的这一苦心,在回深圳路上也跟客户说了(千万要表功啊),让客户知道了协议书其实也有风险,关键看怎么起草怎么签。然后告诉客户,今天的协议书风险,安同学给客户规避了。这让安同学又得到了客户的表扬和赞赏,嘿嘿。
签定协议书之前,安同学还做了一件事情,要求马子马女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来证明亲属(父子、父女关系)。还好,马子马女马**的户口本刚好在石龙,故,安同学还是审核了马子马女作为继承人的确有权限签定协议书。(签定任何协议书,第一个要关注的问题就是主体问题,主体是否有资格有权限)
安同学以手写比较费事为由,只写了一份协议书,然后提出由单位保管协议书,反正家属钱到手就没什么要求了(这也是预防家属手上有证据),当然,家属并不计较这些,很痛快地就签定了协议书。(看来5万元家属真的还满意)
然后客户就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付款给家属了。
事情顺利了结。
不过临回深圳时,为预防该事件日后被认定为工伤,安同学还干了最后一件事情,那就是鉴于家属手上并无过多的充分材料,顶多只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死亡的事实,因此,日后家属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一般会上门来调查事件的真相,看马**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的。安同学就嘱咐了主管和其他员工日后遇到调查应如何交代,都说那天是周六,马**并未来上班。这样的回答,基本上排除了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的事实。

PS:大家可以讨论一下,案例中出现的工伤协议以及本文的协议应该如何设计才能规避法律风险呢?所谓法律风险就不是协议书上写明了员工或家属放弃其他权利或不再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就成了,当然,这样的条款是必须的,但这样的条款还不足以规避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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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10 + 50 最后的PS内容是我最关注的,嘿嘿。还曾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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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09:41:47 |只看该作者
协议书中应写明马XX因自己不舒服,然后去医院检查,检查后不治身亡,规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单位所给予的补偿只是非工伤性质的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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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爸一大早的把大结局打上来了~~看到结局了,下午可以安心上路了~~(我呸呸呸~大吉利是~~)......哈哈
把老爸手札COPY下来了,放手机上再慢慢琢磨琢磨~想想这续集的协议...该怎么搞~~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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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家属太冷静了,如果都这样,我也少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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