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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0 h: q) g- ~' ~4 g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吴某是否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赔偿。
k8 e7 c4 `& Y2 X# V 从本案来看,吴某在接受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违反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做了约定,且协议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没有明显的不公正条款。
5 b, M# G; W" h 但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r. ?2 p5 B+ n2 p
上述规定,使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有了相应的依据。本案中,吴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的,但吴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培训费用。
, h; F3 r9 Z$ b# T: t2 E 最后,提醒: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 K" b' D3 E$ q$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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