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叶庆平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讨论] 《劳动合同法》自相矛盾?

  [复制链接]
nify    

17

主题

6

听众

443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注册时间
2010-8-25
最后登录
2010-12-16
积分
443
精华
0
主题
17
帖子
192
11
发表于 2010-10-8 10:55:14 |只看该作者
他细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14条吧。: [8 y# S' L7 }- S/ g- }! {
还一点需要说明的,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了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还是断续履合同,那么就可以认为,用人单位放弃了在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认同符合录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主题

4

听众

3220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注册时间
2010-2-7
最后登录
2014-5-12
积分
3220
精华
0
主题
11
帖子
176
12
发表于 2010-10-8 11:20: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9楼 brigend 的帖子! j0 s$ x4 d& W+ ]! M2 H
# G" Y2 j+ R0 _) o
+ F" |* ~: c: m! }& r
    我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不过你后面说的一些我不太理解,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

听众

955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10-6-12
最后登录
2012-11-20
积分
955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57
13
发表于 2010-10-8 11:27: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楼 七龙女 的帖子
7 P! l& F  k4 z' U9 j
, w+ Y( B& l9 n0 [+ @* e1 F, i0 W* C: G
    呵呵, 经你一提醒,我现在算是看明白楼主发帖想表达的意思了。谢谢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4

听众

8193

积分

会元

进人事,听天命。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14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10-1-19
最后登录
2016-7-13
积分
8193
精华
0
主题
6
帖子
398
14
发表于 2010-10-8 11:59:43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意思是,既然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那么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根本不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
9 h4 q0 `3 Y! zbrigend 发表于 2010-10-8 10:30
6 m$ j; N8 q4 _5 r2 L2 b! F
# o" z  E) p: d1 P
# s% Y/ _4 g; ]! d0 q0 P) X* m
我之所以用了“歧义理解”,是因为还有另外一种理解,即10楼的理解: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要在试用期期间。如试用期期间未提出,则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在二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o% w' q" z* k6 ?* g! C. U以上两种理解方式,个人认为关键区别在于试用期期间的行为,在转正后是否可以进行追溯。即试用期期间,如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否可当然以此作为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 z! j- k2 p7 }/ A

% v* G7 M' d/ O. x4 m) m( V7 i本人比较倾向于10楼的理解,但苦于没有法条或法理支持,只能坐等高人解惑了。; U  s% U- S7 I$ l/ `. z, L: a9 D
( C2 O; }3 q' T  u5 {

% L+ C" V; P6 a( g7 {3 ]8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