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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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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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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5:27:04 |只看该作者
hr們應該明白,在簽合同時不要約定時間,不就了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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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2:17:55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相反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这个属于为及时支付工资:! N1 s  E4 R  E: I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L. y& |! p2 {. ?* V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 S- ?7 J1 q+ |0 L1 j)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 Z9 B& E5 l( y. M+ B8 N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 N! |: s  v2 B* A# j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 `# q. l0 l; C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8 g- d0 [' l* T' N3 r: j如果公司仅仅是一个月未及时支付工资问题是不是很大,也不会构成恶意,但是公司如果连续三个月以上,每月都延迟5日以上,这就构成了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这里是未及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三十八条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公司仍然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U: E- W! u" ]大家说这是不是潜在的很大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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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2:38: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Z8 i$ Q8 j' a+ z; N

# A- N2 h6 _2 \4 j4 j! q/ L8 U8 q4 A6 o0 g. p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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