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到21楼了,作为临斑第一帖,虽然不如原来的期望,只能接受吧!
下面结合各个新闻媒体的报道,综合专家的观点:
凭一纸 “自愿”的协议,劳动者就 “升级”为 “奋斗者”,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华为的这种做法可能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但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正如媒体所报道的——协议中 “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的这句话,有规避法律的嫌疑。 但是这一纸协议是否可以让华为远离劳动争议呢,从现在(实际发生情况)看,还不好说,但最起码引起了社会的争议。 首先看员工放弃的权利的性质。 带薪年休假及加班费,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这份协议中,相对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在公众视野中的出现频率, “陪产假”则显得比较少见。 陪产假,是指已婚男职工在其配偶生产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的一定天数的带薪陪护假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享受陪产假而降低其有关工资、福利、全勤评奖等待遇。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产假的具体规定,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省市则有自己的地方规定。例如:山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以护理假或奖励假的名义给予男职工陪产假。
就华为所在的深圳地区而言,根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和产假一样,在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其次来看这份协议的效力。 协议中对年终奖、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向 “奋斗者”们倾斜的许诺,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书面放弃年休假的,否则,仍不应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300%未休年假工资的义务。 而限时加班 (即在一定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超过法定小时数)及安排加班应当按照法定比例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保障,是劳资双方的法定责任,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 对于陪产假,虽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一旦写入地方法规,且没有明示可以放弃规定的,仍为当地男性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不是企业可以自由决定的。 因此,无论是依法休息休假、依法获取加班费,还是与其他员工一样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公司年终奖、分红、配股,都是劳动者的权利,华为无权要求劳动者以 “自愿放弃”其中一部分权利作为代价去 “获得”另一部分权利。由此来看,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协议。 当然,也有从法律角度为华为提供辩护的,其中最具说服力的有两个:第一,劳动者是自愿的,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企业将提供 “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丰厚的经济利益作为对价和补偿。 华为的这种做法,其实是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民法中的原则引入了劳动关系的处理之中。这种做法从法理层面来说是值得探讨的,“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完全适用民法中的原则。” 最后,如何认识劳资关系中的“被自愿”现像。 实际上,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华为 “奋斗者协议”并不是一个孤例,更非开创劳动者“被自愿”现象的 “极品”。比如前期发生的富士康“生死协议”等,劳资双方对劳动者特定权益作出特殊处分的 “私了”性质的协议并不少见。但是,这类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上的 “自愿”二字并不能成为判断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的要素。 判断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华为公司以 “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 “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 (即放弃加班费),作为获得年终奖、公司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福利的条件,实质上是变相 “逼迫”员工签署该协议。 司法部门在认定这类合同的有效性时,会更多地考虑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属性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对合同的影响力,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完全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协商某些法定权利的处分问题,必须做到两点:其一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即让劳动者明确地了解到其法定权利和协议权利的差别,其二就是做到放弃权利与补偿损失的公平性。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所包含的人身属性和社会性,对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的处分,可能关涉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作为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作为存在于社会领域的行为,它本身不是单个的企业和劳动者的简单行为,而是关涉到社会发展的许多层面。所以,华为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回到华为事件本身,事实上,通过各家媒体对该公司内部员工的采访可知,该协议并未遭到强烈的反抗。很多人 “自愿”选择要当 “奋斗者”。但网民的议论“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愿景,共同奋斗的战友般的情谊,就被那张协议玷污了。从此以后,华为人将不再是为了心中的理想而奋斗,而是为了那张协议。”应该值得华为思考吧。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11-6 08: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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