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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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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一考)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46楼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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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3:04:05 |只看该作者
这不都解答了嘛,还要回个啥子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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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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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是啥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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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2011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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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3:40:14 |只看该作者
王朝的医疗期未满,A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觉得8月14日后,公司就可以依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王有存在旧病复发的可能性且已事实证明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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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4:11:19 |只看该作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王某属于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故医疗期按照3个月为周期。王某在1月1日生病开始休假30天,6月1日起又连续病休假75日,虽然王某第二次病休跨到第一个医疗期之外,但王某是自第一个医疗期内有连续病休2个多月,并且超出了假期,则应视为王某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合同。
对吗,安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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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第二次病假,跨越2个医疗期来核算,不可以吗?如果分2次休息呢?  发表于 2010-11-15 1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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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5:43:34 |只看该作者
因为他第二次病算在第一个医疗期内,我觉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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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6:40:21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案例三中,医疗期应以6与月1日起开始计算,单位解除其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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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8:18:09 |只看该作者
王朝工作时间6年,不足10年,在公司时间不足5年,故可以享受3个月的治疗期,其累计时间按照6个月来计算

其他方面我们都很清楚,我想大家所疑惑的应该是1月1日到6月30日 6个月累计不足3个月,但治疗未完成,那么王朝的治疗期是否可以在7月1日清零,据我综合学习安爸之前的几个案例认为,并没有看到有提示关于累计期延长的,所以应当在7月1日清零。

所以认为A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在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3个月医疗期后解除,在9月1日,就其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工作做出决定,提前一个月发出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残夜听雨 于 2010-11-15 18: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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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0:09:13 |只看该作者
学术尚浅,还是看前辈们的答案吧···学习,继续研究中~~~
青春就是疯狂奔跑,然后华丽的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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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0:54:09 |只看该作者
安安的爸爸真体贴,呵呵,我正要需要这些呢
努力工作,努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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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2:23:10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能解除吧
其实我们大家在讨论的问题关键就是第二次医疗在第一次未完成的医疗期内,这个概念真的有点模糊,期待看看答案 ~~
我拿流年、乱了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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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09:02:12 |只看该作者
一次病休跨越两个医疗期,可以OR不可以?纠结。。。。。看看答案
人生何处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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