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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7 @' c$ ^2 l; C3 j& i0 p3 |( A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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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4 G( \) u7 z$ E7 d- p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J8 u2 t! }1 R: x1 ]6 h) ?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团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1 E4 |' A# `7 h# ~) c3 Y/ |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标准。
: X$ w0 j3 e7 N8 G8 \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值作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评价对比依据,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和颁布。具体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r6 ?3 {% ^1 A" w+ A
对经营多个主业的企业效绩评价,可采取对企业多个主业以不同标准值分别评价计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结果。
+ M a8 o1 ^0 C 第二十一条 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2 u$ p H ?9 w9 S
第二十二条 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小数表示,在0-1之间。8 u- \+ f* v: U4 ?6 G- U0 _& `
第二十三条 评议参考标准是评议指标的评价参考依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国际公认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评议参考标准具体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以优(A)、良(B)、中(C)、低(D)、差(E)列示。" N+ p8 D# C. ~( f0 z8 y0 q
第二十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即: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对三层次各项评价指标统一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得出,并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以分析系数列示,以便于企业间效绩比较,寻找差距。$ y6 D9 @; r/ o2 X, G! H
企业效绩评价每个指标的权重设置,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专家印象法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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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 C5 k5 y3 u. }& v
- g3 i7 I, s/ f1 J 第二十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
1 o5 i! V$ Z3 O" y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8 V0 [8 E0 j6 ~; D% ^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搜集基础资料。
7 ^* l( A3 t: n5 k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和反馈企业,撰写评价报告。; i2 E" R, H' p7 c9 o
(四)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报送专家咨询组复核,向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送达评价报告和选择公布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项目档案等。
2 r+ p- T; k1 k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3 l4 n) d$ u$ f$ M/ M 第二十七条 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企业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1 P* P) i: z1 ~6 D6 t, S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以按照评价基本要求,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备性质,自测报告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0 F( t- w c$ m. _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的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作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
( p3 t m. k. i& z& p 第三十条 评价工作组取得的评价结论应与企业自测结论进行对照,及时对评价结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核对,找出差异原因,如依据充分应对评价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0 a+ e# q5 y+ q3 _3 W$ ~* s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评价工作以后,对于评价工作组结论与企业自评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应提请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I* z( L {9 ?$ ]9 X( K
经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论证,因特殊因素需对评价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需报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予以复核。
0 M0 @. z9 ]( L# e 第三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评价规则;对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复核。
( k0 \) f7 ?" U# k8 e5 Z 第三十三条 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三个年度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以备核对外,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R* ]1 z" j- K( n+ {" Z (一)最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经营者离任审计);
9 | p( h. R3 B) X5 a+ h: W# I8 X (二)最近三年来企业上交税收情况及企业税务年检情况;/ Z" ~' g- q0 U0 o% \1 s6 m
(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 I; H$ b3 G5 ~6 D( K/ [* s$ Q0 r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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