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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补偿金的仲裁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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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1:26: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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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l( y( c% ]8 q  l* I1 \+ l
% z* p* C' h" a" t: T: P) l+ y& P3 S2 v
收黑钱我认为不大会,因为毕竟是调解不是仲裁,调解和仲裁并不是一个人的。我觉得该调解员对劳动合同法理解的太片面,只是理解了如果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就没有补偿金,忽略了这个条件存在的基础。
' P$ l. }2 u# C1 r- z9 F3 v! c4 z. ^在事实上公司与个人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件事实已经发生过了,我们是就已发生过的事实做仲裁。! D: X  O. W* n2 Q7 F/ s8 R- P5 J3 M
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
9 s* j3 [; k) k7 B即使公司愿意重新录用该员工,也属于重新聘用,和以前也应该没有什么关系。。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0-12-3 11:31 编辑
0 X8 V3 n  P' B0 l) N) ]- Z  z; s  n2 l& w8 ^;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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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4:03: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krinin 的帖子% C( o% d3 [/ Q) S

3 p( w* i) y9 q2 Y
' a7 [. e7 `5 c1 |; C( f3 ~收黑钱我认为不大会,因为毕竟是调解不是仲裁,调解和仲裁并不是一个人的。我觉得该 ...- }. e2 B+ g/ Q  W& \
zzdlhr 发表于 2010-12-3 11:26
! b3 I1 a2 s9 j8 Q$ ~8 u
. X8 e) Y! _" l7 F$ ?! K
% H, K! x! |0 |  e" X, y3 T7 k2 N
其实,如果支付了补偿金也不能叫重新录用,只不过相当于补偿金清零了。重新计算。另外也不能有试用期了。因为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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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9:51: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嗯,是的,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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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1:15:41 |只看该作者
呵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了,应该给劳动者这些钱的。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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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0:22:34 |只看该作者
离职单上面有没有离职的理由啊?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啊。规范自己公司的人事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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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2: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据我朋友讲,离职手续上面写的是合同终止,呵呵,比较中性的一个说法,就是看谁有证据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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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2:59:55 |只看该作者
据我朋友讲,离职手续上面写的是合同终止,呵呵,比较中性的一个说法,就是看谁有证据支付了. ...
: [- z1 Q, \$ _9 z  W5 B! \" xzzdlhr 发表于 2010-12-5 10:12

+ h% z" m3 ~1 Q8 i  B" I) m! F' R; w6 q1 A; V" _! K

! [- j& k4 K9 B3 r2 w( M( h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开始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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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楼 krinin 的帖子4 D" Q1 b1 t. z7 s+ `; c, }0 t

8 i9 \" p: x, F. S( J/ ]  o3 p; Z是的,一共三个月1 Q6 J" E/ 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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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02: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2 ~3 ]* `) B5 x, z) k1 U
新人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的。
: Q, c3 r2 F$ D8 B1.现在合同是算终止了还是劳动者解除了?终止和解除有没有矛盾的?即能不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状态?
* Q8 j2 L3 M+ u9 v; d0 V  Y0 s
2.劳动者一开始用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后来还给了这两个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到底应该用哪一个?仲裁结果书面显示的是哪个?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哪一款条例的?
# e/ O* P2 M$ q  K5 u
7 ^& G1 @& i, p3 }0 `3.“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这样说有理。而且如果劳动者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十八条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那单位就没办法了吧?- p1 w4 y/ u7 }" b

8 W- j& g4 T" M% T4 P4.“补偿金清零”是什么意思?如果补偿金还没清零也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吗?
' }/ @" r# M9 N) O* {* W4 d9 U( }! F! y
5.为什么“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开始计算补偿金”?不是从2007.11.1开始算吗?
用心,慎独,坚守,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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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f: G# w1 M! _) ^$ c* d1.现在合同是算终止了还是劳动者解除了?终止和解除有没有矛盾的?即能不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状态?
  N5 o, n  \1 e$ s请仔细看案例,合同为到期后终止,员工说公司不给其续签,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正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 B3 d3 s! m3 L: V; S) W
7 t5 c8 e. V" W& U2.劳动者一开始用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后来还给了这两个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到底应该用哪一个?仲裁结果书面显示的是哪个?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哪一款条例的?& C+ I: {7 P' w
劳动者用了二个理由,即公司在其合同到期后主动不与其续签,应当支付自己补偿金,第二个理由就是你所说的二条,公司还存在着不给其交纳生育保险.这二个理由的目的都是为了拿到补偿金,并不冲突,且增加了胜诉的砝码.7 I0 \5 }; c# {. ]. B% y# K4 Z& x
3.“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这样说有理。而且如果劳动者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十八条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那单位就没办法了吧?+ f+ P( E3 r. Z) S9 S5 j
应该是这个道理,即使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为主动辞职,员工根据此条来仲裁,还是有胜算的.9 v* D) X: i; S( `4 k4 N6 m* {
/ x, X% c) l  e- y4 f; O. ~7 v
4.“补偿金清零”是什么意思?如果补偿金还没清零也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吗?
0 m/ L+ y7 b9 y' d! J  p. w1 }' U  r$ O6 x5 w6 K4 @% X
其补偿金清零是指如果员工拿到了补偿金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如果以后发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事件,已经给过的就不用再给了.
: l7 p9 V1 R3 V9 a% t  h4 w清不清零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然的关系.
! A  m" I3 E& }1 i( d# r/ ]5.为什么“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始计算补偿金”?不是从2007.11.1开始算吗?
# [9 D, |/ t: `# f7 o《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08.1.1开始生效,因此,在这个日期之前的问题属于以前的法律解除的范围,与新法无关,所以这个日期要从08.1.1算起.另,以前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后无论是什么情况不续签,都不用给补偿金.
1 w  N) h% I; ]; V, t9 G% u+ J9 |
: A( E4 i- @) E' R7 H  r+ M  [& W/ y* A# H& c
备注:此案尚未完毕,等有结果了我会在这个贴子上公布.现在大家可以预测呵呵.& Z& ^* I; y, M+ y; j- E" S

点评

haopengyou  严重同意!员工还可以仲裁申请生育保险的赔偿金!  发表于 2010-12-8 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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