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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dl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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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补偿金的仲裁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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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1:26: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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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 d" E5 p1 j& D, O5 o+ B, d: |1 r! {- f+ ~

. s' o: G, x; ?0 M  J收黑钱我认为不大会,因为毕竟是调解不是仲裁,调解和仲裁并不是一个人的。我觉得该调解员对劳动合同法理解的太片面,只是理解了如果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就没有补偿金,忽略了这个条件存在的基础。. P- @! ?# V1 t
在事实上公司与个人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件事实已经发生过了,我们是就已发生过的事实做仲裁。$ b* H" h" Q& J9 m& Q$ g
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 w, n  e) N; ]: {  t
即使公司愿意重新录用该员工,也属于重新聘用,和以前也应该没有什么关系。。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0-12-3 11:31 编辑
! Y* k5 a3 i+ r6 d( G
0 {4 J9 c9 e& K) K& H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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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4:03: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krinin 的帖子; R3 q, c! F9 s( a) E( ^

4 d0 T# X/ A5 w' C# Z: a, j' [. u' `# K# n
收黑钱我认为不大会,因为毕竟是调解不是仲裁,调解和仲裁并不是一个人的。我觉得该 ...' U% K: W" C5 b. C
zzdlhr 发表于 2010-12-3 11:26

- B  C+ E# f! V0 l0 }, P1 C; B$ ?: @5 W3 B0 c0 Q  ~
* _' j' @5 n3 ?- d* Y6 V
其实,如果支付了补偿金也不能叫重新录用,只不过相当于补偿金清零了。重新计算。另外也不能有试用期了。因为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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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9:51: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嗯,是的,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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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1:15:41 |只看该作者
呵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了,应该给劳动者这些钱的。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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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0:22:34 |只看该作者
离职单上面有没有离职的理由啊?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啊。规范自己公司的人事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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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2: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据我朋友讲,离职手续上面写的是合同终止,呵呵,比较中性的一个说法,就是看谁有证据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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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2:59:55 |只看该作者
据我朋友讲,离职手续上面写的是合同终止,呵呵,比较中性的一个说法,就是看谁有证据支付了. ...
) G2 P5 s- U# Y- ~zzdlhr 发表于 2010-12-5 10:12

4 _) B) d/ u6 `4 X; a: t! s$ z5 ^# V( R) A
3 I* A- P4 m$ |3 f( w8 r! ]. d
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开始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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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8:10: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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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8 _9 [3 e! g* ]$ ^% ~, F
是的,一共三个月
+ k0 L" ]: b! f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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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02: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9 K0 k9 i* V' ~: _新人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的。
/ E* O; u; q# I1.现在合同是算终止了还是劳动者解除了?终止和解除有没有矛盾的?即能不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状态?
; ~" T* i( Z, \3 c6 v& r7 s+ e& A2 i' U
2.劳动者一开始用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后来还给了这两个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到底应该用哪一个?仲裁结果书面显示的是哪个?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哪一款条例的?* J- m+ N; ^: D4 O+ I
9 v9 p, t9 C8 C# I/ F" f
3.“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这样说有理。而且如果劳动者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十八条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那单位就没办法了吧?
& W; `4 J3 d( G( ~& J  z
- x1 z9 q: P: v# t% C! ?) P4.“补偿金清零”是什么意思?如果补偿金还没清零也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吗?
$ X. ^' T! S  y8 s3 n6 g" }7 [) f* F4 N
5.为什么“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开始计算补偿金”?不是从2007.11.1开始算吗?
用心,慎独,坚守,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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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2:09:2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 f' g4 L: S# L: V3 T& e0 K
1.现在合同是算终止了还是劳动者解除了?终止和解除有没有矛盾的?即能不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状态?
+ ~6 _) e* {  J( n请仔细看案例,合同为到期后终止,员工说公司不给其续签,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正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5 O/ H0 A, y9 I0 M$ P3 C/ W

+ T* ]4 _' H2 R2.劳动者一开始用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后来还给了这两个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到底应该用哪一个?仲裁结果书面显示的是哪个?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哪一款条例的?
7 ~% _$ _) R# b- _& a/ p) i劳动者用了二个理由,即公司在其合同到期后主动不与其续签,应当支付自己补偿金,第二个理由就是你所说的二条,公司还存在着不给其交纳生育保险.这二个理由的目的都是为了拿到补偿金,并不冲突,且增加了胜诉的砝码.) p. x; [, E0 D! _% L6 r* V8 H2 I8 B
3.“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这样说有理。而且如果劳动者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十八条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那单位就没办法了吧?8 E' @+ m$ e! v
应该是这个道理,即使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为主动辞职,员工根据此条来仲裁,还是有胜算的.
/ m4 e7 T- Z; ^8 a) ^2 B" k& k. E% L) I4 L% h, J
4.“补偿金清零”是什么意思?如果补偿金还没清零也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吗?
1 ?# _# e; z% D, ?* r; F6 n) x) K9 ^
其补偿金清零是指如果员工拿到了补偿金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如果以后发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事件,已经给过的就不用再给了.
! V4 b" s0 b- n; x2 ^  T5 t清不清零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然的关系.
& P0 y& g7 y9 R. `$ m* @/ C5.为什么“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始计算补偿金”?不是从2007.11.1开始算吗?  m4 V* P& Y8 v  X4 ^. ^*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08.1.1开始生效,因此,在这个日期之前的问题属于以前的法律解除的范围,与新法无关,所以这个日期要从08.1.1算起.另,以前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后无论是什么情况不续签,都不用给补偿金.
8 s" N4 ^+ c3 i* X7 A- v
. q' J. j5 S! l# R# I' q5 L
2 _, I, o0 T/ F& Q备注:此案尚未完毕,等有结果了我会在这个贴子上公布.现在大家可以预测呵呵.
. K8 j7 @9 u3 v) N' S4 E9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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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pengyou  严重同意!员工还可以仲裁申请生育保险的赔偿金!  发表于 2010-12-8 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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