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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资料] 如何制定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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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8:2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中有讲到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现在将本人做的《录用条件确认函》和对应的《试用期转正考核表》发上来,请各位指教一下。我始终觉得这个《试用期转正考核表》不应该针对所有岗位通用,但是每一个岗位都做的话又太麻烦。公司连岗位说明书都没有,我一个人也做不过来。只能尽量去减少风险的存在了。

事先说明:转正考核表是使用其他人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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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7 09:14:55 |只看该作者
有如下建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3.在向甲方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简历或信息的;
4.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5.不具备各地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6.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7.工作理念和态度与甲方的公司文化冲突的;
8.经甲方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9.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
10.曾经被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未事先说明的;
11.曾经因过错被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说明的;
12.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
13.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尚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
14.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15.无故拖欠公、私款尚未清偿的;
16.违反甲方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7.酗酒、吸毒的;
18.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未事先说明的;
19.通缉在案的;
20.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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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29:14 |只看该作者
录用条件和转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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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02:55:41 |只看该作者
有如下建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 ...
lucky236 发表于 2010-12-7 09:14



第9條:有精神病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的,要有技巧或協商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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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20:05: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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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21:02:59 |只看该作者
有如下建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 ...
lucky236 发表于 2010-12-7 09:14

对“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为不合格的”这一条,如何举证,是必要要考虑到的。这又回到不符合录用条件下的命题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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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5:05:53 |只看该作者
哈哈,找问题都会找,可找解决办法的时候人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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