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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福气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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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法院判决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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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9:48:34 |只看该作者
还真有点看不懂耶
努力工作,努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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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0:21:51 |只看该作者
判决正确。第一,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是一个不规范的说法,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只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说,不存在正式工与非正式工之说。所以,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在单位劳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正式工,依法享有劳动待遇承担劳动义务;其二,本案中,从所描述来看,学生是在实习,提供全职劳动,不是勤工俭学性质,因此不能适用劳动部关于“勤工俭学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的意见,学生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资格,双方就是劳动关系,签否合同不影响双方关系的认定。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就应作工伤来处理;其三,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按规定应付双倍工资,因此,法院判决补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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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6 谢谢分享,可是如果还是学生身份,没有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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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25:4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本案的实质就是在校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在实习期间,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4 |( q5 |$ [+ y* k" K; E- n这样的案件,如果放在10年前,毫无疑问,全部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理,基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打工,如果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 _( z6 U. J" Q3 l3 V" x* W但是,近些年,个别地区的法院开始挑战这一传统,亦认定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其基本理由是: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因此,大学生的身份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未毕业大学生就业。单位明知劳动者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而大学生又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至于《意见》第12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大学生参加实习不属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认定双方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 m$ s+ @% Z* p6 p: G所以,这样的判决不能说正确还是错误,关键还是裁判者怎么看待这一关系的问题,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处理正确,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不会这么处理。
! s# u- F0 \8 n6 u3 g( A换言之,换一个裁判者,可能案件的结果就不同。. M3 ~' P8 o' \* I+ B2 n" y
当然,单位还是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至少实习协议要签定,可以规避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要购买,可以规避实习学生伤亡的风险。- Q, b* A4 s& t8 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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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6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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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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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48:52 |只看该作者
安爸正解。  u3 e: u4 w& a( i* O$ z-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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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00:23:3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是不是没有毕业的上海学生是没有劳动手册的,就没有办法交社保?我个人认为,学生一但毕业拿到毕业证了,而且实习协议写得清楚,实习期到学生毕业截止,那这样的话本该属于劳动关系了!再就是像我说的情况,学生没有劳动手册(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上海这样),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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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恩,劳动主体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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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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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08:26:15 |只看该作者
去年我们也经历了类似的事件,区别是我们的学生还未毕业,在实习期。我们给他买了意外伤害险!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但是没有支付什么双倍工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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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09:12:0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的操作是学习签订实习协议,学生拿到毕业证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间买人生意外伤害险。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也会收到双倍工作的风险?
做人力资源工作一定要有原则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是如此。否则别人会以为你好欺负,让你吃亏不讨好。自己不给自己定位,别人就会给你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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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21:05: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一,大家已经统一认为发生工伤单位要负责。: P7 l! M/ J  n- j# K5 g
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争议。
" |+ `6 w5 b6 S9 l# @7 v5 m' b        个人观点:实习期并非劳动法上的概念。一般地说,实习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动手能力一种举措。实习期间学生仍与学校保持教育关系,学生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某技师学院与某机械公司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上已经明确了是学院与公司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因而,实习期间公司与学生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 q6 W* V* ~# ]' p4 ~        实习期满后,由于学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仍与学校保持教学关系。此时,学生仍在公司工作,应该是属于实习期的延长。6 J+ }7 u) E. u6 X
        该案确是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同意,安爸“关键还是裁判者怎么看待这一关系的问题”观点。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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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21:13:32 |只看该作者
既然说了是实习期延长,为啥还说是“工伤”?公司是负责到是何情何理,不过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该也有为学生买保险才对!是吧?公司承担一部分就可发了吧?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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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21:56:50 |只看该作者
那意思是不是就是说,实习期满了,他也不是学生了,公司留用他就等于是默认了他是公司员工了啊。。。。。可是这上面也没有说清楚,到底有没有拿到毕业证啊。。。
秘密,当你说出口的时候就不再是秘密,即使你要求别人给你保密!连自己都没有对自己保密,别人又为什么一定要保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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